叶汇海与戴天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汇海,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卫国路57号之三铺。
委托代理人林爱平,女,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佛山市汾江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天鹏,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新化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上诉人叶汇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讼争的为佛山市卫国路57号之三商铺,该铺位所在地是佛山市禅城区,因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叶汇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而成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租铺合同》引起讼争是,该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位于佛山市卫国路57号之三铺西边一半铺,该不动产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叶汇海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秀 武
代理审判员 吴 建 南
代理审判员 徐 丽
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 雪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