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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不幸身亡 死亡赔偿金以何标准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日期:2010-11-05    作者:110网律师
车祸不幸身亡 死亡赔偿金以何标准计算


【案情回放】
班车律师在西罗园南里社区值班咨询时,认识了何大爷,最近何大爷家发生了一件不幸的事情。何大爷、何大妈是陕西人,祖祖辈辈的淳朴的农民。小儿子于1999年就远赴首都北京创业。因为儿子勤劳能干,短短几年时间便小有成就。谁知好景不长,2006年一天清晨,小儿子早起锻炼时,不幸被一辆货车撞倒,因医治无效身亡。老两口承担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痛”来到了北京,在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大爷、大妈决定将其起诉到法院。在诉讼中,双方就死亡赔偿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建筑公司认为何先生属于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民纯收入标准计算,我方认为何先生生活在北京,主要生活来源亦源自北京,应当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在班车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终于采纳了班车律师的观点,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律师在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基于这一规定划分出了一个“城乡差别”,出现了诸多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这种现象显然对于农民兄弟不公平。故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打破了“同命不同价”的怪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何大妈的儿子,自1999年来北京创业,到2006年已经在北京生活了十年,其死亡赔偿金应适用于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班车律师代理了何生的案件,在班车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终于采纳了班车律师的观点,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何生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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