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柜爆炸维修工一死一伤,法律援助受害者终获赔偿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4日,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路的诺玛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玛特)的冷冻岛柜在维修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维修工叶从兵当场死亡,孟韩明严重烧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多次与事故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05年2月24日,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受害者亲属的申请,依法指派经验丰富的杨春赣律师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代理经过】
杨春赣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询问和调查,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该冷冻岛柜系北京富连京机电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连京)生产,为诺玛特所有,诺玛特在使用中经常发生故障。2004年12月,诺玛特派人与富连京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商上海奥苏公司签订维修协议,双方约定,诺玛特先将维修款汇至奥苏公司,然后奥苏公司再派人到南京进行维修。2005年1月1日,诺玛特尚未将维修款汇到奥苏公司,富连京公司即派了两名技术人员许绍荣、赵凯抵达南京。他们抵达南京后,随即按照该公司华东地区主管代晓东的指示电话联系了维修工叶从兵。1月2日,许绍荣、赵凯、叶从兵一同来到诺玛特,当日因未办好入门证和动火许可证,维修未成。1月3日,三人再次来到诺玛特,办理好相关手续后进入超市进行维修。检查出漏点后,三人出去吃饭,饭后来到南京远华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维修所需的氟利昂。1月4日,在维修中发生爆炸,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了解了上述基本案情后,杨春赣律师又依法向南京市建邺区安监局调取了“1.4”事故调查报告,向建邺区公安分局南胡派出所调取了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对许绍荣、赵凯的询问笔录,同时亦向南京远华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了解了相关情况。2005年3月8日,在收集、调取了上述相关证据和事实后依法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富连京、诺玛特连带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32万余元(后因特定原因撤销了对诺玛特的诉讼)。就在本案开庭前一日,富连京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邺区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因该行政诉讼的结果与本案有关,法院依法中止了本案的审理。期间,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我又赶到安徽省合肥市找到富连京在合肥的代理商曹克忠进行调查(实际上也是他将叶从兵介绍给富连京公司的),并说服他在开庭时出庭作证。行政诉讼结束后,本案恢复审理,富连京又要求追加上海奥苏公司为共同被告。为此,本案一直延至2005年11月28日才正式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富连京一会称其只是介绍人,一会又称此系代晓东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一会又称其与叶从兵只是加工承揽关系,始终不愿承担责任。对此,杨春赣律师结合相关书面证据和曹克忠的证人证言,对富连京的诡辩一一予以驳斥,指出富连京与叶从兵之间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的,雇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叶从兵受雇于富连京参与维修工作,在维修时发生爆炸事故死亡,富连京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该案经法院的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富连京一次性支付受害人亲属19万元,诉讼费用由富连京承担,双方无其它纠葛。在此之前即2005年10月8日,富连京也已一次性支付了孟韩明1.4万元后,我方依法撤销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