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效率是行政公正与效率的基石
发布日期:2004-10-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灵魂,而效率则保证公正的及时实现。培根在《论司法》中曾深刻地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①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而没有效率则没有公正。
在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中,公正与效率使法院面临更大的考验。行政审判调节的是强大的行政权与弱小的公民权之间的冲突,制约的是行政权的违法或滥用,保护的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保障人权、监督行政权、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而公正和有效地实施这部法律,则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重大职责。
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行政案件约有10万多件,行政诉讼受案率逐年以10%以上的比例在递增;约40%的公民、法人在“民告官”中胜诉,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民主和法治意识得到加强;同样比例的违法行政行为被纠正,行政机关受到了依法行政的实际教育;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因为悬在头上的行政诉讼之剑而被有效防范、遏制或制止,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免受侵害,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被杜绝。
由于司法最终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行政纠纷是世界通例;因此,司法公正与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政公正与效率也是世界性的普遍规律。如果没有司法公正与效率,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就得不到及时纠正,合法行政行为就得不到及时维持,因而就很难有行政公正与效率。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将接受司法监督与提高行政效率对立起来,认为行政诉讼制度束缚行政机关手脚,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显然,这种认识是糊涂的和有害的。我们需要注意区分行政机关的短期效率与长期效率,局部效率与整体效率,正确方向下的效率与错误方向下的效率,以及法治政府下的效率与人治政府下的效率,从而充分认识只有建立在民主与法治基础上的行政效率,才是长期的、整体的和正确方向下的行政效率。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实现公正与效率,就不仅要大胆、公平地审理行政案件,而且要及时、高效地审理行政案件,不屈服于行政权的巨大压力,不受物质利益的诱惑或各种关系的干扰。韩非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②衷心祝愿我们国家每个法官都成为刚正不阿、清明廉洁的强有力的“奉法者”,成为推动国家繁荣昌盛、长治久安的强有力的“奉法者”。斯如此,则国家之幸,人民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