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发布日期:2004-10-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正确处理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滞后立法”“超前立法”“同步立法”三者的关系。
“滞后立法”者主张,立法应当是成功经验的确定,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许多改革政策和措施,具有很强的试验性和探索性,而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将这些缺乏成功经验为客观依据的措施上升为法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不利于市场经济目标实现:“超前立法”者主张立法要有预见性、超前性的思维,只要立法工作经过科学的预测和论证,法律的可行性是有保障的,法律不仅仅是对成功经验的确定,而且也应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反对“成熟一件、制定一件”的思维。“同步立法”者主张法律不可能真正超前,也不宜落后实践,根据实际情况将改革措施法律化制度化,才是最佳选择。
我们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某一种观点,势必给立法工作的进程带来不良的影响。衡量立法工作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不在上述立法方式或由这些方式而产生的法律的数量,而在法律实施后效果如何。法律实施的效果才是检验立法质量的尺度。从这一立场出发,地方立法工作应从地方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的实际出发,为实现最佳的立法效果,完全可以灵活地运用多种立法方式。无论是“滞后立法”、“超前立法”还是“同步立法”,对于创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求的法律制度都是必要的,都可以选择运用或结合运用。事实上,改革开放20年来,各地的立法机关并未排斥多种立法形式或者仅采用一种立法形式,上述各种立法形式的实例在实践中都可找到,而且这些实例都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功经验。
(二)正确处理好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步到位”与“分步到位”的关系。
立法工作的“一步到位”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直接将法律规定与建立市场经济所需确定的新体制的目标一致起来,不必采取“过渡”措施:“分步到位”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使具体的法律规定既要反映出体制改革的方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一些过渡措施。立法的分步到位,使法律具有很强的过渡性。虽说立法的“一步到位”有很大的优越性,但因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我们的许多重大改革措施,如企业改革、医疗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都很难实现一步到位,不得不采取多种形式的“分步到位”。为了使地方立法工作适应改革时期的需要,立法实践中,处理好二者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是在改革目标明确、条件也已成熟,可以实施市场经济所需新体制的范围领域,配合改革措施的“一步到位”,相应的地方立法也应克服困难,做到“一步到位”。如《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确立市场主体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就是做到了“一步到位”。这样做有利于巩固改革成果,克服双轨体制下出现的混乱,也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稳定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二是在改革目标虽已明确,但不具备实施市场经济所需新体制的范围领域,应当采取“过渡性”的办法,立法工作要以“分步到位”的方式推进,逐步削弱旧体制,增强新体制;立法工作应讲求科学的对策,逐步适应市场经济所需新体制。具体地讲,就是地方立法工作中,应先将那些实际工作急需,立法条件又比较成熟的部分写进法律,以适应改革的迫切需要。然后,再根据改革进程,在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及时修改原有的旧法,及时反映新的改革成果。
(三)正确处理地方立法工作中法规的稳定性和适时变化性。
首先,要正确推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我国,立法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此,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首先必须坚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要做到这点,政策的正确性就显得十分必要。科学、正确地制定并连续推行政策,不仅对政策本身是必要的,而且对立法工作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其次,要严肃立法。地方立法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准确科学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志,这是其保持稳定性的前提和基础。再次,要切实维护地方法规的权威。地方法规,只要其不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经颁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它的权威。要坚决克服随意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抛开法律搞改革”的错误做法,使法律真正取信于民,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最后,地方立法要及时反映客观形势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已经脱离本省、本地区实际的法规必须及时修改,不能仅仅为了稳定而稳定。及时修改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也是保持其稳定和权威的另一表现。另外,对市场经济急需的应急立法,立法机关应做好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套工作,在条件一旦成熟时,不失时机地将这些单项的应急暂行法规制定为基本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