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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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