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监护人不服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0-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条的规定,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关于具体操作,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消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消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