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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外地销售的个体户,税款在外地缴纳还是回来缴纳?
发布日期:2010-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相应的税(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因此,应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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