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矩方圆—设定时限规则的意义与价值
程序法本来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规则,使各方当事人能够预知和了解诉讼活动是如何进行的,进展的程度,以及诉讼活动必须经历哪些方式、步骤、应遵循何种顺序、时限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法就是为当事人各方和审判机关设定若干应共同遵守的规则—“规矩方圆”,从而使诉讼活动能够有序地进行。在诸多的程序中,便有大量的时限规则分别针对原告和被告,这些规则关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程序义务,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此外还有一些时限规则与审理期限的规定则是直接针对居间审判的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这些规则理应得到受案法院和审理法官的遵守。惟其如此,才能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有序地进行,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尽早得到解决。
二、时下超审限未结案件积压严重,究竟原因何在?
当事人经常抱怨法院审案久拖不决,连其代理人也都常为此愤愤不平。时下法院超审限未结案件积压现象严重,各级人民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种现象。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上,个别地方、个别庭室案件数量多,或者说案件类型新、案情较复杂、涉及面广,需要费时费力,影响及时审结案件;2.体制上,有的法院内部规定存在问题,如有些法院硬性规定,某类案件如行政案件一律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这样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不能自行裁判,务必等待审委会讨论决定,而审委会的讨论研究, “层层把关”,反复权衡,结果可能最终使案件“久拖不决”;3.法官业务素质方面的问题。主审法官或独任法官认为案件新、或者案情复杂,有一定难度。既不主动请教其他法官,也不提交合议庭讨论,或者有的还要等到“现学现判”,这样一来,审限早已超过,这类法官对于审案,委实感到力不从心,难以驾驭;4.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一些法官职业道德差,受社会的不正之风影响,喜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来“求情”、“说情”,甚至像人们常说的“吃了原告吃被告”,意图从中捞取“油水”,谋取私利。三番五次,如此这般,便耽误了案件的审结;5.个别法官长久以来养成的陋习或者是出自一种“从众”心理,不以拖延为“怪”,反正“久拖”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革除官僚主义办案作风,坚决遏止司法腐败。
各诉讼法律都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应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那么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模范地遵守法律的规定,绝不能视“审限”为可任意伸缩的“橡皮筋”。我以为,超期审案、结案,其中最易滋生腐败现象,极易导致权钱交易现象的产生。
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重塑法院形象
公正与效率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司法的本质决定了应当以“公正”为首选的,也是终极的价值目标,但是它绝不能成为法院“超期审结案件”的藉口。公正与效率也有统一的方面。由于超期审案,造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造成当事人万般无奈的焦急等待甚至哀怨,也就很难谈得上所谓的“公正司法”了。诚然,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注意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操作,
重证据审查,注意正确适用法律,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无谓的拖延,能在较短时间内结案的却不及时结案,能尽早结案的却故意拖延结案,都是应予纠正的;至于违反法定审限拖延审结,或者不经过必要的申请批准程序自行任意延长期限的,则应由法院或法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应予以进一步明确。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