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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五)
发布日期:2010-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国际法各大分支间的关系
(一)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国际强行法与传统国际法分支之间的联系
①.均属于国际法法律体系。
②.有着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如国际法原则和部分国际条约。
④.调整对象重合——国际强行法所调整的法律规范亦为国际公法中的条约法所调整;国际强行法所调整的各种行为也同样依其不同领域受到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③.目标价值相互联系——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最为核心、基础和重要的价值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都的到了体现、展开和具体化。二者一脉相承。
(2)国际强行法与传统国际法分支之间的区别>①.强制力不同
  国际强行法有着绝对的强制力,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行为,一旦违背之,直接导致无效。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并没有这样的绝对强制力。
②.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强行法的适用范围具有绝对的普遍性,任何国际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之,概莫能外。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却没有这样的绝对普遍性,只是各缔约方遵照自己签署的条约遵守条约义务即可。当然,不可否认,国际公法中非属于国际强行法的国际习惯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
④.目标价值不同
  国际强行法保护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价值——如基本人权,国家的基本利益等。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保护的是一般性的价值,是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价值的具体化和展开。
③.利益基础不同
  国际强行法为整体国际社会,而非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利益而存在。一般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为条约缔约各方协调的产物,往往仅仅顾及条约签署各方,而非整体国际社会的利益。
2.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位阶关系
简言之,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传统分支的上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处于国际法法律效力位阶金字塔的最顶端。国际强行法的产生,使得原本松散的国际法体系呈现出类似国内法的清晰缜密的垂直效力体系——这也正是国际强行法被誉为“国际宪法”、“国际最高法”的原因——国际强行法统领着整个国际法法律体系:
首先,任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现有法律规范,只要与国际强行法相违背,都归于无效。
其次,任何新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必须要遵守国际强行法的规范。
(二)国际法三大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是:
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国际性。
②.法律渊源有重合。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大的比重。
③.法律作用相一致。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作用都在于划分国家之间主权的效力范围。
④.部分原则制度一致。
  二者有着很多一致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条约必须信守、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等等。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是:
①.调整对象和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是以各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国际私法则是以不同国家间的自然人、法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
②.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统一实体法数量不多,而且只在少数国家生效;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③.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法是国家间协议的产物,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一国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争议解决的方法不同。
  国际公法上的争议,一般都是通过国家间的谈判、斡旋、国际调查、国际仲裁以及国际法院来解决,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属于民商事法律争议,其案件大都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
(2)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主要是:
①.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上的某些一般性原则是共同的。这些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等等。
②.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诸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这表明,国际经济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部分重合的。
③.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也是国际公法的渊源。这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国际公法的渊源是部分重合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国际公法的主体则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并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则是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
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而国际公法则仅包括国际渊源。
(3)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联系主要是:
①.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私法的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私法的主体是部分重合的。
②.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国际民事关系可以分作两部分:国际财产关系和国际人身关系。
在国际财产关系中,有很大的部分属于国际经济关系,因此这部分国际财产关系同时亦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这晨是部分重合的。
③.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既有国际法律渊源,又有国内法律渊源。具体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和判例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也是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在于:
①.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地,国家和国际组织不是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是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和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
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私法则是通过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
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实体规范,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而国际私法仅由法律适用规范和有关法律适用的制度构成。
④.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通过直接调整方法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法。但是,国际私法则是通过间接调整方法(即通过确定支配一定的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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