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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一)
发布日期:2010-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一般而言,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所构成。为深入剖析国际法的内涵、外延及其体系构成,本文首先对国际法体系的内部构成及其与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详细介绍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比较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与确定了其间的法律效力位阶关系;最后,列举了目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并一一做出简要的法律评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结合着国际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导师的启示,本文独辟奇径地提出了对于国际法及其构成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之间法律效力位阶高低关系的全新见解,并且深入具体地探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其内涵、探讨了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其它三大分支之间的上位与下位位阶关系,并且还得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并列但却相辅相成地隶属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位阶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的结论。

【关键字】 国际法 概念 体系构成 
目录
引言 1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 1
(一)国际法的概念 1
(二)国际法的内涵 1
(三)国际法的外延 1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及其意义 2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位阶划分的现有理论 2
1.国内法优先说 2
2.国际法优先说 2
3.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2
4.我国学界通说 3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再梳理 3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 3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位阶 3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4
1.对于国际义务的履行和遵守 4
2.国际法的国内效力 4
三、国际法的体系构成 4
(一)国际强行法概述 5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 5
2.国际强行法的调整对象 5
3.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和组成部分 6
(二)传统的国际法三大分支 7
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7
2.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7
3.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9
4.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10
四、国际法各大分支间的关系 11
(一)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1
1.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1
2.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位阶关系 12
(二)国际法三大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2
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2
2.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位阶关系 14
结论 14
附:国际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5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5
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 15
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 15
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 16
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 16
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 16
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 17
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17
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17
(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7
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 17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18
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18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 18
(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 18
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 18
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 19
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 19
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19
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 19
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 19
7.国际税收公约 19
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19

引言
  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是一组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厘清这个概念组中每一基本概念的明确内涵、外延以及各个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是学习国际法学的必经之路和必要前提,而且也是国际法学理论界长期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以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作为切入点,尝试对于上述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详尽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着对于热点时事问题的评析,去为理论寻找到现实支撑、去体现理论指导实际、理论联系实际的重大意义。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
(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的国际法
广义的国际法乃是指一切调整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活动和现象的原则、习惯、规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包括众多的国际法部门。
2.狭义的国际法
狭义的国际法则仅指国际公法,这是国际法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分支,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关系。关于其具体的概念,
本文中的国际法皆取其广义概念;当着论及狭义国际法时,则均以国际公法称之,以示区别。
(二)国际法的内涵
要把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一个完整而简明的定义里,是不易做到的(参见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但可以认为所谓国际法的内涵,就是指调整各种国际的、区际的、国家之间的或一国涉外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包含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国际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国际法的外延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外延包括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但随着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这一外延的概括逐渐显现出其局限:它越发不能囊括一些特别的国际法规范和解释一些特别的国际法实践。于是,国际强行法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逐渐从传统分类下的模糊而尴尬的定位中解脱出来,成为国际法外延的又一重要的独立组成部分。
故可言,当今的国际法已不限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效力高于此三者之上,统领着整个国际法部门的国际强行法成为了国际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及其意义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并驾齐驱、不分轩轾?—— 这就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元还是多元关系”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位阶关系”的基本问题。据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既是国际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也是涉及到各国正确适用国际法的重大实践问题,故必须首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位阶划分的现有理论
自19世纪以来,西方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上提出了三种不同主张: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及国际与国内法平行说。前两种学说被归结为“一元论”,第三种学说为“二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意志是绝对的、无限的,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这一学说盛行于19世纪末,由德国国际法学者所倡导,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和文策尔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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