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龙岩市中元大酒店定作合同纠纷案
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龙岩市中元大酒店
定作合同纠纷案
2006年5月23日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市中元大酒店双方就龙岩大道电杆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了《龙岩大道电杆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500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被告)未及时付款,每超过1天按合同总价款2‰付给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龙岩大道电杆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被告在2006年5月23日双方签订合同时支付了9000元外,尚欠原告工程款9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迟迟不付。
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于2007年2月2日代理原告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市中元大酒店是承揽合同关系,《龙岩大道电杆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广告牌制作安装工程余款9000元,同时被告至今已逾期付款242天,应当支付违约金7260元。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原告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龙岩市中元大酒店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