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现代工业消费社会,商品大量生产制造,行销各地,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物资生活水平,贡献巨大,但在其它方面,由于产品制造不符合约定,产品设计之错误,或由于制造过程中品质管理之松懈,或由于制造人对商品功能及使用方法未加适当说明,致使商品具有缺陷,造成损害之案例,亦层出不穷,啤酒瓶爆炸、三菱奔驰等名牌汽车产品设计缺陷,感冒药中含有PPA等不利人体之因素,伤害人体健康乃至生命,时有所闻,损害巨大。损害发生后,诉至法院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但是在处理这类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要区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从而更好的进行法律适用。
一、概念及从合同责任到产品侵权责任的历史发展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产品有瑕庇(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引起质量违约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以当事人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而引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责任,是物件致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实质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是在产品质量纠纷合同责任对受害人保护未尽全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没有产品侵权责任之前,调整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都是由合同法律制度调整,以合同形式维系其相互关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法律未对消费者加以特别保护,20世纪中期以来,由于新产业革命的进展,大量的现代化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同时也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酿成了很多人身伤害,为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借助于对合同法的解释,来救济这种损害,但是这仍然局限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中,因而当产品致害一旦超出合同范围,例如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时,就无法依据合同理论寻求法律救济,人们从而转向主张采用侵权行为法来救济缺陷产品受害人的损害,于是产生了产品侵权责任这一理论,从而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相似之处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致害侵权责任在外表上看有许多相似之处。1、这两类案件均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即产品经过交易、转让等合同行为,由制造者、生产者之手,转入消费者之手,中间可以经过若干流通环节,即批发、销售、仓储、运输等过程;2、从诉讼主体上原告一般都是消费者,被告是生产者或销售者;3、案件均是因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4、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退货、修理或赔偿损失。
三、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
产品侵权责任可以说是在合同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尽全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原则的区别。
首先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类型上,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产品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二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有瑕庇,即不具备产品相应的性能或标准,三是产品有缺陷。缺陷,与瑕庇不同,瑕庇的概念大于缺陷,缺陷只是瑕庇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缺陷分为三种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以致存在可能造成原告人身和财产的可能性。2、制造上的缺陷,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由于制造工序和管理不严等原因使产品达不到设计标准以致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可能性,而因性能需要又无法克服,需要给消费者以适当的警示,第一类、第二类中不够成缺陷的瑕庇属于承担合同责任类质量纠纷案件,第三类属于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类质量纠纷案件。
其次在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范围上不同,在合同责任类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造成的财产损害,只能是产品的本身,不能有产品以外的人身伤害和其它财产损害,而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中不仅有产品本身的损害,还有该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人身损害,若产品虽有缺陷,但只是造成自身伤害,而未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则构不成产品侵权责任,仍属于合同责任。
第三在是否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上,产品质量合同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合同责任。产品侵权合同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该责任的引起并非因合同关系,而是物件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例原告王某之兄购买某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在饮用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致使原告小腿受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在这外案件中,原告之兄与啤酒厂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而受害人原告根本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啤酒厂仍应承担产品侵权之责任,对原告予以赔偿。
第四在诉讼上的区别,合同责任案件与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在诉讼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在案件管辖上,合同责任案件适用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管辖。产品侵权责任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据地管辖。2、在诉讼主体方面,合同责任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的双方,合同之外的公民或组织不能作为当事人,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案件,原告不仅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其它受害者。3、在举证责任上,合同责任的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原告,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被告举证。
四、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竞合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包括对该产品买受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当对该产品买受人致害时,就会出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并存,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即存在着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又存在着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缺陷产品致实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这两种责任竞会时,当事人行使何种赔偿请求权应在权衡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以及诉讼管辖上的利蔽后择一行使,从而更大范围的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