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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立法中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之协调(下)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完善、优化我国经济立法的理论建议
  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我国特色的立法体系是我国经济立法改革的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尽管我国经济立法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但由于长期受制于计划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要求和立法方向、立法策略等方面的影响,经济立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比较严重,未能形成一个基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立法体系,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很多已有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废止。因此,借助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争取在未来10多年内,形成适应国际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体系,这既是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法治进程的根本要求。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经济立法,拟采取以下立法举措:
  (一)要根据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依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经济立法的力度
  具体讲,在政治方面要围绕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分开和机构精简,落实《公务员法》,完善公务员制度和干部管理制度,惩治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经济行政立法,形成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在经济方面,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围绕市场经济急需的规范市场主体地位、市场组织形式、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市场要素优化配置、市场交易规则以及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进行经济立法,形成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
  (二)突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位,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一些新的技术领域的出现,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新的课题、变化和发展,必须及时加予研究和应对。如生物技术、基因工程、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半导体芯片等等。我国入世中所进行的多场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复杂形势和尖锐交锋,就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在全球经济中的战略地位。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步削减乃至取消,知识产权制度将成为今后各国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发展经济的“尚方宝剑”。1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并制定了要定期达到国际保护标准。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趋势看,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相对提高。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只有依靠科学技术,运用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振兴、发展、扶植我国民族工业,才能真正赢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并在世界融为一个的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继续加强科学技术方面的立法力度
  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国家要想经济更快地、持续地增长,就必然加快科技的开发和利用,加大科技的扩散和应用速度。要做到这一点,国家也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科技制度来保证新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为了适应发展知识经济的需要,必须在我国目前科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科技法律、法规,形成科学、严密、统一的科技法律体系。用更加完善的现场科技法律制度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并且更有效地运用科技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生产、应用和传播。这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法律、法学界的重要任务。因此,在加强科技法制制度建设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同时又要与国际上高标准的科技保护接轨,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科技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此外,对科学技术的保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司法和行政保护并行的制度。由于行政执法程序简便,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高,对维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项科技法律、法规对科技管理机关调处科技权纠纷的执法地位、执法力度、执法手段等方面规定较弱,影响了管理机关职能的发挥。所以要考虑强化这方面的规定,使我国科技保护水平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和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各尽所能,各司其责,贯彻和执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科技法律制度,依法查处一切破坏正常科技文化活动的行为,维护科技、文化的正常秩序,从而促进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在经济立法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强调经济立法的适用性
  我国的经济立法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要根据各项事业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科技市场管理、教育体制改革、文化市场管理、医疗管理体制改革、医药市场规范化、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等方面进行经济执法,形成教、科、文、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围绕社会生活和经济管理和各项工作进行经济立法,形成社会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方面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在我国的经济立法中立足于我国的具体情况,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为立法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特有问题为立法目标,针对全国和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重大的问题进行经济立法。立法时分清轻重缓急,凡是需要由国家统一立法的必须由国家进行统一立法,地方不能越位。反之,国家立法不能解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而通过地方立法能解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均应进行地方立法。而不单纯为了立法的数量和所谓地方立法的系统性、完善性,简单地重复、照搬国家和兄弟省、自治区的立法内容。在强调地方立法应突出地方特色的同时,还必须防止借体现地方特色为名,行地方保护之实。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一定要坚持法治的统一原则。既要敢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立法,大胆创制一些新的规定,又要注意慎重立法,严守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克服大一统式的高度集权和地方保护主义或本位主义,使我国经济立法沿着健康轨道发展,以发挥中央与地方立法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法治重要作用。
  (五)在我国经济立法的技术应用中,还必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首先,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立法与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从目前我国经济立法的实际情况看,要处理好这一关系,就必须注意“超前立法”与“同步立法”的统一问题。通常有超前立法、同步立法、滞后立法三种情况。所谓超前立法,是指立法机关超越某一新生事物的发展进程,根据该事物的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工作,用于引导、保障和促进新生事物的发展。其本质是改革决策的法律化,目的是设立既定模式,调节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所谓同步立法,是相对于超前立法而言的,它是指从现实出发,以取得一定经验作为立法的基本,把现实的某些经验或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依法规范人们的各项活动。同步立法即具有超前立法的特征,又具有滞后的性质,是最为典型、最为直接地反映经济立法工作与体制改革的同步关系。所谓滞后立法,是指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成熟,而立法相对滞后,表现为先改后立的特点。可见,滞后立法产生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验的积累。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法治建设中,根据各类法规、规章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上述三种不同的立法方式,对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尽可能以先立法后行动加予引导;而把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做法以立法固定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要正确处理当地立法与上位阶立法的关系。这里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讲,要处理好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二是在地方立法中,要处理好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省会市和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之间的关系;三是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说,要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关系。为此,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它们之间的效力关系,下位阶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二是不得制定与上位阶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一致或相反的规定;三是地方不得超越国家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和范围进行立法。可见,地方立法与上位阶立法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立法关系,它的构建必须以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目标为主导标准,而非地方立法权扩大的量化为唯一尺度。
  再次,要注意处理好经济立法内部的关系。经济立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于主体不同,其立法权限、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也有较大差异。为了维护我国立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必须正确把握经济立法的内部关系,实现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经济法律、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的统一。从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的统一看,主要是正确划分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及其调整范围,使两个立法主体在坚持法治统一的原则下,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调整范围,和谐有序地进行经济立法活动。目前,有关经济立法机关的权限,只在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中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致使经济立法实际工作中难以划清,加之各级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论在法律的规定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许多重复交叉之处,难以正确区分和掌握。这些问题必须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逐步加以解决。另外,从经济法律、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及其各自在内部的统一看,主要地要正确区分经济法律与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省地地方性法规和省会市、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省级政府规章和市级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等。在坚持下一效力等级立法不得与上一效力等级相抵触的前提下,使我国经济立法内部关系协调一致。只有明确以上关系的基础上,才能自觉地、正确地处理它们的关系,避免经济立法及其各自内部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使经济立法在各自的轨道上不断发展,真正起到引导、保障、促进和服务于我国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紫火亘:《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经济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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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杨紫火亘:《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8页。
  1 李占荣、韩灵丽、苟军年等著:《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整合与发展》,浙江大学出版社,第301页。
  2 程信和:《论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中法网学术精品栏
  3 周显志:《关于降低立法成本与提高经济立法质量的思考》,来源于经济法网
  1 这些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后,既有法律依据,又有执行措施,成为长期无法根治的社会顽症;也正是由于这些“恶法”的存在,使民众对法律法规和信任感大大降低,造成违法与守法的困惑。
  1 据某些权威部门研究,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的科技贡献率目前已接近80%,而我国不到30%。又如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达50%,而我国只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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