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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抢劫案经过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
发布日期:2010-09-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4月复核案件)被告人比XX和另一被告人保XX以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马奇勋律师听取了本案辩护律师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朱锐律师的案情介绍,经过审查卷宗,会见被告人,发现由于案件存在法定和酌定不应当核准比XX死刑的理由。
马奇勋律师和朱锐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不应当核准被告人比XX死刑的律师意见,并会见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死刑复核直接改判被告人比XX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

《关于犯抢劫罪被告人比XX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意见》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比XX亲属XX的委托,指派马奇勋律师担任被告人比XX的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比XX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死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8)川刑终字274号)。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审阅了《起诉书》、一、二审《判决书》、一、二审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意见及有关案卷资料,并听取了被告人比XX亲属的陈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本案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作案凶器、其它物证、现场勘验、指纹、血迹、脚印等)能够认定被告人比XX参与了抢劫杀人。对被告人比XX的犯罪指控基本是基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口供形成的。并且,指控另一被告人保XX的物证也存在着疑点不能完全排除。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规定:
6.办理死刑案件,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
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0.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固定工作。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对与查明案情有关需要鉴定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应当及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附卷。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 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同一认定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 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5.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
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三、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指控被告人比XX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本辩护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比XX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马奇勋律师      联系电话13681106398
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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