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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0-09-28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现我们就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二张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双方之间所签定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并没有约定被告何时履行返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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