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调解向企业延伸的意义
发布日期:2010-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从人民调解工作向企业延伸发展,论述企业纠纷的防范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强调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如何发挥作用,并从立法的层面突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企业人民调解作用规定
近几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关心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各级调解网络不断得到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得到充实,调解工作水平得到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法律意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然而,从目前群体性纠纷的类型和特点看,劳资矛盾引发的各类纠纷凸显,在排查调处工作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何减少此类企业纠纷,消除群体性纠纷隐患,做好企业内部先期预防工作,是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新问题。本文拟从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角度谈谈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中的意义。
一、我区企业目前的状况和问题
(一)我区企业现状
经过近年全市行政区域的重新划分后,我区现有辖区面积为82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0万,外来人口也是100万,大小各种类型的企业60000多家,职工有50万人左右。
我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大多是以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手段不规范,外来农民工占的比例较高,农民工受教育的程度存在很大差距,这样的企业和人员结构非常容易造成劳动关系的矛盾纠纷,为企业周边的社会稳定带来些负面影响。
(二)企业劳动纠纷的主要类型和原因
2006年1-4月份,在企业纠纷方面,我区5人以上集体到街镇以上政府行政部门上访的有103起,涉及2323人,其中以拖欠工资为最多,有65起,占总数的63.11%,涉及企业以加工制造业和餐饮服务业为主;其次为有关工程款的上访,有17起,涉及的企业均为建筑房产业,占总数的16.5%,其他的均为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社会保障等纠纷。
企业劳动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这里关注的企业纠纷主要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劳动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1、企业本身的缺陷。发生纠纷的企业绝大部分是私人的小型企业,这些企业许多没有依法依规进行注册登记,企业老板在聘用工人时没有按照规定签订相关劳动协议,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很容易造成双方的矛盾。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弃厂离去,这类企业在仲裁、诉讼期间都会为执行带来一定难度。2、员工自身的素质。来这些企业工作的工人大多数都是外来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常识的认识比较匮乏,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不懂要求或不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为劳资纠纷的产生创造了一个负面的环境条件。3、缺乏有力的监管。由于这类企业交付的租金是我区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促使出租方降低承租企业的标准或要求,甚至没有经营证照也照样出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监管意识。有关行政部门因为这类企业登记手续的不完备,放松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这就很容易造成纠纷隐患。
纠纷发生时,往往由出租方垫付有关费用,先期解决工人的工资和生活问题,集体的利益相对受到损害,这又带来另一种社会问题。
二、在企业设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必要性
(一)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能
在八、九十年代中期,我区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就设立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曾经蓬勃发展,为我区的企业内部稳定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由于国家企业体制改革的发展,这样的大型企业相继解体,我区企业调委会的建设工作一度停滞。从我区的企业状况和劳动纠纷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仍然具有一定的作用,在构建和谐企业方面可以调动特有的调解功能为企业稳定服务。
我们可以利用企业已存在的工会组织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对没有设立工会的小型私人企业可以从法制宣传教育中和经营实践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主动自觉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如我区某私人老板经营的专业市场,通过几年经营管理实践,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工作对其正常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主动要求在市场内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初步取得了一些效果和成绩。
(二)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应视为我们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的延伸,是我们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们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加强法制教育,积极预防矛盾的产生和激化。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使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清楚与自身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好各种劳动关系,营造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为纠纷的防范创造良好的条件。
2、运用调解手段,认真调处各类企业纠纷。无论企业内部发生的民间纠纷,还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资矛盾,人民调解员可以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情况,主持各方面的协商谈判,制作谈话笔录和人民调解协议书,为纠纷的化解奠定良好的基础。
3、了解企业动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指导和管理工作。企业内部设定的调委会或人民调解员,可以利用企业职工身份随时了解掌握企业各种动态,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和苗头,和劳动所、司法所等行政职能密切联系,有情况迅速报告,为政府有关部门的提前介入做好准备。
三、规范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建设和政策指引
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既然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在“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等原则下开展工作。目前,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群众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开展的自我教育、自我协商、自我处理的群众解决内部矛盾的一个方式。对于企业重点、难点日益增多,企业纠纷具有群体性、易激化等特点,人民调解工作会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企业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规范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关指引,促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2005年底,四川省司法厅、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就联合签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推动和加强省内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符合时代特色和发展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一)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要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应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在企业内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企业人民调解员要以主人翁的态度为企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好工作。任何企业经营者或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干涉,阻挠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网络结构。要明确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小型企业要建立调解小组;班组要设立调解员或信息员,使企业人民调解网络日益完善。
(三)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要明确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可由企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人担任,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要求。明确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落实好“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五有”、(有标识牌、工作场所、印章、回访记录、统计台帐)、“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等制度,企业应为其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
(五)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要明确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为辖区基层司法所。司法所应对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推进企业内部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调解业务培训,提高企业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调解工作水平、调解成功率,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摸索和总结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促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向更深、更广的层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