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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3、财产赔偿的原则。因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基本方法。
  4、等价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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