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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探析
发布日期:2010-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和睦稳定是社会和谐繁荣的基础,家庭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谐社会的不断构建,诉讼案件有所下降,但婚姻家庭案件却呈持续上升的态势,以我们芝川法庭为例,2007年共受理案件102件,其中离婚案件为59件,2008年共受理案件96件,其中离婚案件为68件,2009年共受理案件85件,其中离婚案件占70件。通过对这些离婚案件的审理、调查,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比例较大。我们法庭2007年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占41.2%,2008年和2009年分别达到52%和61%。

2、案件当事人年龄日益小龄化,且结婚时间短。我们芝川法庭2007——2009年离婚案件中,25岁以下,结婚1—5年的占46%;35岁以下的,结婚5—10年的占30%,45岁以下,结婚10—20年的占18%,45岁以上,结婚20年以上的占6%。

3、女性起诉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性。我们法庭2007年受理的59年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的有32件,占54.2%,2008年受理的68件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的有39件,占58.1%,2009年受理的70件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的有44件,占62.9%。

4、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我们法庭2007—2009年三年所受理的197件离婚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35件,缺席离婚的比例不断提高。

5、案件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大。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成因复杂,一些日常琐事都容易引发矛盾,产生这些矛盾纠纷的因素并不是单纯的、孤立的,而是互相交织互为因果,致使矛盾纠纷调节难度加大。我们法庭2007—2009年三年所受理的197件离婚案件中,调节案件占81件,其中调节和好的案件仅有25件。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1、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生产率的逐步提高,农村产生的大量富余劳动力,他们外出务工,增加了人际交往面,容易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增加了妇女对幸福婚姻的期待值,加之思想观念的解放,夫妻更容易通过离婚重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2、性格不和、草率结婚,为日后离婚埋下隐患。

在现在的农村,由于大多属于中间人介绍结婚的,相互之间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有的还保留着相亲、给付彩礼的习俗,而且彩礼数额也相关“可观”,在一系列程序准备完毕之后,便迅速结婚,婚后因为性格不和,意见不一致,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大打出手而最终选择离婚。我们法庭2009年受理的韩城市卫东乡高门村的冀某和李某的离婚案件中,冀某和李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2月认识,认识不到两个月,在冀某给付对方三万元彩礼后,双方便于2008年4月5日迅速进行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充分的了解,为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而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思想不一,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有时还甚至大打出手,李某赌气便回了娘家,而冀某依然不予理睬,李某一气之下便将冀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3、家庭暴力日益增长,导致婚姻无法维持。

在农村,有些地方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男权主义思想,由于“打老婆”而引起的离婚占大多数。农村家庭暴力多发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妇女受“从一而终”封建思想的束缚,屡遭毒打忍气吞生而不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二是社会原因。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而受到忽视,除非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家庭暴力一般得不到司法机关的主动处理。龙亭镇三甲村的鱼某与张某离婚案,张某是一位远近闻名的贤妻良母,而鱼某具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在家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自己说了算,张某稍有不从便拳脚相向。结婚十多年来,张某因被鱼某打伤住进医院三次,最近这次又是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将张某肋骨打断两根,张某不堪忍受,无奈便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4、个人道德素质低下是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夫妻感情好坏的关键因素,个人道德素质低下往往容易引发离婚案件的产生。因为道德观念不强,素质不高,抵制不良社会风气能力较差,尤其在自己富裕之后,容易产生喜新厌旧的思想,在产生婚姻不忠的情况下,过错方想通过离婚达到其目的,而受害方也认为长痛不如短痛,选择离婚则成为重新找回幸福的明智之举。

5、其他特殊情形

①女方不能生育,或生了女孩,男方封建思想严重而导致离婚;②亲属关系处理不当,如婆媳之间、妯娌之间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③一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离婚;④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而引发的离婚。

三、防止和减少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彰显了婚姻自由,反映了人们敢于摆脱不幸婚姻的枷锁,大胆追求属于自己幸福婚姻的美好愿望,显示出人们思想的进步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同时也给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已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止和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上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注重调解,建立多元化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多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尚有希望和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坚持离婚和好无望的婚姻,尽量多做双方思想工作,妥善协调处理好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使双方好聚好散,对于调解不成必须判决的婚姻,要准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要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调解原则,在广大农村推选出村里为人正派、处事公道、调处纠纷有经验的热心群众,聘为法庭的调解联络员,构建起人民调解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发生。

2、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则应加大对过错方的责任追究。例如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加以严厉制裁。

3、建议在各基层法院设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及重要性日益突出,它不仅仅是单纯的个案,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恶性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应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着力化解家庭的一系列纠纷。针对这些案件的特点,应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挽回一个家庭,促使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

4、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维护婚姻稳定

夫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同时还要加强自身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能理性地思考和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消除误会,增进感情,促使家庭生活和谐、稳定、幸福,从而从根本上预防离婚案件的发生。 

芝川法庭 王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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