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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离婚案件判决模式的简单思考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审理离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终极决定因素,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常常难以准确认定。现行的离婚案件判决模式,忽视了证据在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律事实中的作用,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比较主观,在做出不准离婚判决时尤其如此。建议将现行审理离婚案件两种判决模式(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改为三种模式,即已查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予离婚;已查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判决不准离婚;不能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以原告举证不能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键词】离婚判决模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无非是两种结果,离与不离。离,有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形式;不离,有调解和好、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三种形式。在参加工作这几年中接触最多的就是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基本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总觉得缺少点什么。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对查不清或无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案件,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样的判决模式,忽视了用证据规则审理离婚案件,忽视了用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律事实,同时,也不能准确的反映客观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在判决模式中应增设“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

一、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表述和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确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在审判实践中,判决准予离婚引用这条法律,判决不准予离婚也引用这条法律。前者是有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才引用这条法律,得出准予离婚的结论;而如果无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就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没有破裂,要么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而无法证明,而此时如果确实是没有破裂的情况,法官判决离婚也无可厚非,但是,对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仅凭法官主观臆断也被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就有些出入了。

二、对现行“不准离婚”判决模式的质疑

几年前,就有人对“不准离婚”判决主文的表述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书论理部分应表述为: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判决主文还是表述为“不准原、被告离婚”。这种判法虽然要比现行由法官主观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不准离婚要科学一些,至少在论理部分还讲点道理,不那么主观臆断。但是,判决主文仍然笼统表述为“不准离婚”不敢苟同。

现行的“不准离婚”判决模式,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不尽人意。首先,提出离婚主张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如果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按照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的做法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是判决“不准离婚”。其次,如果在判决书的论理部分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切,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事实又没有查清或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查清,“不准离婚”的判决给人一种不讲道理,没有人情味,还有点“家长制”或“长官意志”的感觉,一种命令不准离婚的口气,有悖现代司法理念。这样的判决,不但让人无法接受,还会造成当事人与法官直接对立。例如,有一离婚原告在诉讼中只提供了结婚证,以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还有一份原告脸部受伤的照片,原告称系被告致伤的。该案被告没有到庭,经缺席审理后,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在法院组织的“判后答疑”中,法官解释说:因你(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判决不准你们离婚。原告不无恶意地问承办法官:“你们又以什么证据证明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呢?”还真把法官问住了。在这里,离婚当事人就是利用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模式设计中的先天不足,倒打一耙,要求法官举证证明不准离婚的事实。

现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除了调解夫妻和好或撤诉以及调解离婚的以外,要么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要么是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一审判模式,忽视了用证据规则审理离婚案件,忽视了用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律事实。往往是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就由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在当前普遍重视用证据审理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确停滞不前。

现行的离婚案件判决模式,尤其是“不准离婚”的判决模式,不利于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引导法官去积极思考。凡是查不清事实的离婚案件,就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几乎成了惯例。于是就有人说:“不准离婚是只筐,事实不清往里装”。这样审理离婚案件,还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什么证据不证据,离与不离是法院说了算。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况下,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赖,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审理离婚案件,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结果的建议及理由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予离婚;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判决不准予离婚;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案件,建议从现行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模式中分离出来,增设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做法:一是论理部分,表述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判决主文部分,表述为“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这样,将审理离婚案件现行的两种判决模式,增至为三种判决模式,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难以准确把握

1、什么是夫妻感情以及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按《现代汉语词典》词条的解释,夫妻是指由合法婚姻所产生的男女的身份关系。感情是指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烈的心理反应;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那么,夫妻感情就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间对对方关切、喜爱的心情。这样的表述仍然很抽象,难以把握,比如妻子嘴上骂丈夫:“你这个死鬼!”心里却喜欢得不得了。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的学者是这样表述的:“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作出判断。”这样的表述,在审判实践中是很不好掌握的。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太难,夫妻感情这个词汇也不好掌握。于是审判一线的法官们从审判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应对的办法,即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就说夫妻感情破裂的话,用夫妻感情破裂的词;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就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话,用夫妻感情可以和好的词,只要判决书能自圆其说就行。

(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应主观臆断,要用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重视用证据审理离婚案件,能够尽快扭转目前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重举证,法官主观臆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把矛盾最后集中在法院的被动局面。例如,前面讲到离婚原告要求法官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案例。细想起来,该案原告提出的问题也不无道理,夫妻感情破裂要证据来证明,法院认定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同样也应当用证据来证明。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因该案被告未到庭,法院就主观臆断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就将怨气发到承办法官身上。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法官可以结合一些现象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当事人的离婚主张是否符合该《意见》规定的情形,也应当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否则,法官无从判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就得承担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以及承担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败诉的风险。

虽然连法官都难以说清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要让当事人举证证明,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是,不能以此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由法院包办代替或干脆不注重举证证明而判决不准离婚了事。

2、法官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

举证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但根据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欠缺的国情,引导当事人根据其主张有效地举证,应当是法官的责任和义务。如何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收集证据呢?一是给当事人讲明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让其明确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是引导当事人收集提供夫妻关系现状以及难以共同生活下去的一些表象的证据,收集证人证言时,避免对“斩不断,理还乱”这个夫妻感情问题的评判。这样,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减小了,法官也便于从反映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据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对正确引导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有效地收集证据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3、必要时,法院尽量收集证据,以利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确实有困难的,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认为需要的,法官可以尽量收集必要的证据。特别是涉及“第三者”的离婚案件,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可变系数又大,要让当事人依法收集证据是比较困难的。

(三)让离婚案件的判决模式与其他民事案件的判决模式相一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正确运用《婚姻法》判决离与不离的前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像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要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与审理其他民事案件的做法并无二致。比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查清被告致害的事实,判决被告赔偿;已查清被告没有致害原告(或原告的伤害不是被告所致),判决被告不予赔偿,这在法律的运用和逻辑演绎上都没问题。但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无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事实是否查清,或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况下,就主观臆断“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一律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让当事人无法接受,同时,与立法精神也不相符,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等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时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了,只是原告没有充分的依据予以证明,致使离婚的事实不能查清。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仍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例,前面讲了已查清原告的伤害系被告所为或不为的处理方法,还有一种是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伤害系被告所为或不为的处理方法,即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证据不充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理,离婚案件也可以按这一思路进行处理,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以原告举证不能而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有了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现行的判决模式,尤其是“不准离婚”的判决模式,不利于法院工作的主动。笔者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和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以事实为依据,用证据说话。原告要求离婚就要承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以原告举证不能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当事人与法官发生正面冲突,避免当事人与法院的情绪对立。同时,使人民法院的离婚裁判文书,在法律的运用和逻辑演绎、乃至语法上日臻完善,更具人情味,更具科学性。 

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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