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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大批中小企业、个体业主陷入经营困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愈加凸显。据统计,2009年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农民工工资类案件343件,与上年相比上升了近7倍,势头惊人。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集团诉讼较多。由于企业往往是成批使用农民工,而这些农民工大多来自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个村,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经常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共同起诉,形成集团诉讼。

二是建筑、服务行业欠资问题突出。进城农民工大多从事着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脏、苦、累、险等体力劳动,如建筑施工、加工承揽、酒店餐饮、环卫保洁等工作,这些行业的雇主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农民工举证困难。由于大部分农民工缺少必要的合同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不会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过程中也未留心收集相关凭证,一旦遭遇欠薪,往往拿不出“用工合同”、“工码单”或是“工资欠条”等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致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查实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事实,更无法确定工资关系及工资数额的真实性。

四是法院调解难度较大。由于怕个案的处理影响到今后类似纠纷的处理,所以许多用工单位不愿调解,法院的调解工作也因此陷入被动。

五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农民工工资案件往往涉案人员众多,易采取极端方式来达到自己目的。

为此,笔者建议:

一、要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力度,要让农民工切实增强合同及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既是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凭证,又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二、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控和管理,督促指导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用工单位财务监管力度。

三、法院应开通农民工讨薪“直通车”,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农民工无力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应视农民工的具体情况酌情采取变通方法,以实现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对确有困难一时交不起诉讼费的农民工,也应依法开展救助,适当减、免、缓交诉讼费。

四、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建议有条件的法院成立专门合议庭,抽调调解经验丰富、社会责任感强的法官专职审理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的讨薪纠纷。

五、加强各部门间沟通协作。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密切配合与协作。 

吴云 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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