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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死亡引发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予以处理;在上诉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到期,判决内容能否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或者说在财产继承上出现纠纷,如何认定离婚判决所涉内容?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的主体是一男(夫)一女(妻),他们是婚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婚姻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结婚;婚姻关系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这也涉及到了本文开头所提及的问题。与结婚相对,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应当是婚姻关系消灭的一个原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死亡是否是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婚姻关系的主体死亡,其显然不能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婚姻关系缺乏必要的主体,也显然不再称之为婚姻,所以,婚姻关系的主体或者主体中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应视为自行终止。假如还有异议,可以现实生活为证,因夫亡或妻亡致再嫁或者再娶,是生活中常有之事。这种情况下,如果前一个婚姻关系不终止,后一个婚姻关系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还有其它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尚待探讨。


回到本文开始。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其中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即自行终止。一审法院虽就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做出判决,但在上诉期间该判决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因婚姻关系所形成的一切事务并不受法院判决的限制。在这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说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为自行终止。这种情况对法院的裁判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内容形同虚设,原因是在该判决内容生效前涉案的婚姻关系已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自行终止,其到期生效已无益。二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判决内容缺乏存在的基础,原因是法院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判决内容是建立在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基础之上,如果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落入虚无,那么因此所形成的判决内容也丧失根据。三是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前文已述,离婚案件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终止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引起的,而非依据法院的裁判,由此所启动的财产继承等法律行为需要依据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亦非依据法院的裁判。


存在的问题是,如果一审判决到期,生存方或者死亡方的近亲属请求法院执行判决所涉财产内容,则一审生效判决处于尴尬的境地,以婚姻关系自然终结显然无法否定一审判决应有的效力;以一审判决去处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又是行不通。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分析:


是否采取中止审理?民诉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的。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不适用继承人参加诉讼;再说裁判文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一审诉讼程序已全部进行完,不存在中止审理的问题。在这里有必要探讨一审普通程序的起止点问题。根据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规定,一审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审限终止则程序应终止。有论者认为,一审程序的终点应为上诉期满。这显然与现实相矛盾,试举例,上诉期间当事人上诉,法院立案,此时上诉期限未满,一审程序则未终结,而二审程序又因当事人的上诉启动,难道说此一、二审程序同时在进行中,显然不妥。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那么,是否根据该条的规定终结诉讼呢?从民诉法对该条规定安排和立法本意来看,该条规定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即从案件受理到裁判文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我们的问题是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死亡,其中所含的一个意思是裁判文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显然,在这里一审诉讼程序已全部进行完。因此,该条规定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假如死亡事件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上诉后,即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当然可以采取终结诉讼的方式结案,则一审判决不产生法律效力。


有探讨者认为,应撤销一审裁判。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院的判决宣判送达后,有几种情形可以撤销。1、第二审程序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2、审判监督程序中,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很明显,我们的问题在这里并不适合。


又有探讨者提出,建议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撤销一审判决,终结诉讼。但是,撤销一审判决在现行法律范围内显然并不妥当。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修改诉讼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由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终结诉讼。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刘发京 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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