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刷卡消费中的商家审核义务
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刷卡消费给人的出行、购物都带来了便利,但是由于信用卡制度的不够健全,许多漏洞往往被他人所利用。由信用卡被盗刷、冒用的纠纷逐渐增多,如何厘清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家的法律关系与义务,商家在信用卡刷卡中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极大地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而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许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在发卡银行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而在选择使用方式上,又可以划分为需要密码的操作标准和无须密码,刷卡即可的便捷操作标准。
在当前的信用卡业务中,主要涉及持卡人、特约商家和发卡银行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刷卡作为一种支付方式体现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而在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发卡银行与特约商家之间则体现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其中发卡银行有依照持卡人的指示为其支付消费款项的义务,持卡人则有向发卡银行偿还发卡行为其支付的款项的义务。在信用卡业务中,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特约商家的收银员除了应认真核对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交易凭证上打印的卡号、发卡行信息是否与卡面一致,交易金额是否正确外,还负有审核信用卡密码是否能被系统接收,核对持卡人的签名是否与卡背面的签名一致。
在司法实务中,盗用冒用他人或者拣拾信用卡的情况时有发生,持卡人由于无法查找直接侵权人,往往把发卡银行和特约商家作为被告起诉,在诉讼过程中, 关于“签名一致”的审核义务往往成为个案的争议焦点。对与审核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的注意义务,但若要求收银员像专业鉴定人员对签名进行审核,显然过于苛刻,既不现实,也有违合信用卡消费的初衷。笔者以为,这种审核义务既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也非严格专业审查义务,而是一种高于一般人审查义务的审慎、全面完整核对信用卡信息的审核义务。首先,审核者应该核对发卡行信息是否有效,与卡面是否一致,信用卡是否完整,是否有毁损或者涂改的迹象;其次,要审核持卡人的签名的拼音与 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是否一致的,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持卡人所签的汉字是否一致;最后,要审核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记形态是否一致。只有特约商家对以上信息进行了谨慎而全面完整的审核后,便无需对冒用刷卡行为负责。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刘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