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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有一些农民常为农村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如土地、渔塘等承包权,究其原因是对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对承包合同理解不透,笔者认为,承包权是不可以继承的。

  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承包人死亡后,合同关系也就终止。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并不表明承包权可以继承,而是认为:在承包人死亡后,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由某继承人继续承包的,该继承人依合同的规定继续承包。它属于继承人与发包方建立的新的承包关系。如果合同中无此规定,则发包人发包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承包,不过它享有优先承包权。

  另外,这种个人承包合同与我国目前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也不同,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当有个别家庭成员死亡时,并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包权的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进行的约定办理。如发包方要求收回土地、渔塘等时,死者的亲属应给予配合。同时,依照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权益,依照本法继承”之规定,针对死者生前对土地种植的农作物、渔塘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的那部分价值,亲属可要求发包方或新承包人作出合理折价及补偿,这部分财产亲属可依法继承,如果亲属想继续承包,那么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优先承包的原则,通过协商,发包方考虑将土地、渔塘等优先转包给亲属。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董正远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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