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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鸿斌律师讲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15    作者:110网律师
蒋鸿斌律师参加了中国信息协会主办的担保机构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学习班,主要讲解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解析

 

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103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并对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风险管理、人员要求、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1、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办法》制定的背景及适用范围
(2)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4)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登记要求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5)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
《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放大倍数的规定

(7)《办法》对风险指标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
(8)《办法》对准备金计提、财务制度、收费原则的规定
(9)《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10)《办法》规定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业务
(11)在新的政策背景下,担保机构如何进行业务创新
蒋鸿斌律师,电话:13838067561,jhb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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