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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类别:行政给付

  管辖范围:市属企业,驻市中、省直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7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

  5、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办字[2004]6号);

  6、《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冀劳社[2004]15号)。

  受理条件: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登记的职工发生工伤(亡)或职业病危害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工伤认定决定书》(冀劳社[2004]15号文 表4-7);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15号文 表5-5);

  4、《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冀劳社)》[2004]97号文附件2); 
 
  5、《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冀劳社[2004]97号文附件3);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

  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或者二次发生工伤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工伤证;

  8、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申报;

  2、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

  3、初审责任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异议的,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7、财务科拨付。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路18号社保局办公大楼6楼工伤生育保险科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批权限: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承 办 人:马向军 联系电话:0313-2182808

  审 核 人:陈建民 联系电话:0313-2182808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部门内部公开

  公开形式:公开栏、工作指南、网上、新闻媒体、文件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工伤职工,严格按政策核定工伤职工待遇。

  相对人申诉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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