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纠纷发生后到哪里法院起诉?
受诉讼成本、当事人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当事人普遍都希望案件能在自己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显得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以下三种情况: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仍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确立管辖。
有的时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在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像出现这种情况时如何确定管辖呢?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出现这种约定的,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立案时间难分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况,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第二种情况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立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