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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问题
发布日期:2010-09-07    作者:齐志龙律师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第二款)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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