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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课堂笔记:唐律六杀、六赃与保辜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制史课堂笔记:唐律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3、保辜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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