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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章 日耳曼法

  五世纪至九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中世纪早期)适用于日耳曼人(民族)的法律

  第一节 形成与发展

  一、产生

  1. 公元前三至六世纪,民族大迁徙自北向南,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国家、阶级形成,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大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

  2. 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入封建制社会。

  3. 最早的法典是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

  二、沿革

  1. 习惯法时期——口耳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人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粗俗简单

  2. “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部落<部族<民族共同特征:内容上,习惯法的记录,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内容不全面;文字上,大多采用拉丁文

  3.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4. 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大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立法令要由高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

  第二节 基本内容

  一、适用法律的原则——日耳曼法实行属人主义。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属人法的决定,就是如何决定一个人所适用的法律;二是不同部族的日耳曼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哪一种法律。

  1. 决定属人法的一般原则:婚生子女从父法;妇女结婚后从夫法;非婚生子女从母法;不知其母,且无人收养或保护则自定;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被保护人和被收养人从保护人、收养人的法律;

  2. 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①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律都有效,即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土地遵从其最初隶属的所有人的身份法律;在履行任何重大法律行为前必须进行法律表白,并记录在案,如订立契约、提供证言和结婚仪式等(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②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的一方的法律,如受害人的赔偿金等。

  二、所有权制度

  1. 所有权概念——划分标准:物是否能移动,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物是否能灭失,房屋是动产

  2. 土地所有权

  (1) 自由农民的土地占有制(即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社员房屋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场等为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家庭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公社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

  (2) 大土地占有制——途径:①国王封赏给欲拉拢的或想靠拢的人。委身制即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依附于封建主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②公社社员分化。大土地占有者对国王不承担任何义务,土地成为大土地主私有的、可以转让的、世袭的自主地。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行政权及司法权相结合,使封建贵族势力不断扩大,以至国王不得不承认他们在其领地上的这种权力,授予“特恩权”。“采邑制”—受封者宣布效忠国王,服兵役即向国王政府提供一定兵力。这一改革伴随着血腥的战争。使国王封赏的土地变为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终生享有,不得世袭;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新国王上任举行施封和受封仪式,封建依附关系是直接的。社会意义在于限制封建主的特权;使法兰克社会封建化加深。(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3) 农奴份地——农奴从领主处领取份地,终生依附于土地,完全是可以转让的财产

  3. 动产所有权

  (1) 范围:牲畜、武器、农具、奴隶等

  (2) 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

  (3) 动产所有人行使完全的所有权

  (4) 丧失动产可行使追及权——丧失动产基于自己的意思,如寄存、出借,追及权效力只及于相对人(寄存出借的对象,而不是现占有人);丧失动产如果违反自己的意思,如被盗、被骗、遗失,则追及权效力可及于该动产持有人。除当场发现、当场追及外,还可通过捕捉(搜查)程序行使追及权

  三、债权制度——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债法很不发达

  特征:

  1. 契约种类少(买卖、借贷、借用),并且订立和履行带有很强的形式主义特点,注重形式,债权、债务关系简陋

  2. 公开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五种保护债务履行的方法——①发誓(通常指剑发誓);②名誉上的保证;③扣押财产(债权人私人直接扣押,裁判扣押);④扣押人身;⑤设定质权(由罗马人创造)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事先将一部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让其留置、控制这些物品,标的物大多为动产,但逐渐地也以土地为标的(不方便但也有抵押权)

  四、继承制度

  1. 只有法定继承,不承认遗嘱继承

  2. 男子以双手接受;女子以一只手接受

  3. 继承顺序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在同一顺序中,男性优于女性,继承分额女子仅是男子的一半

  五、违法行为

  1. 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两个亲属团体的问题);在日耳曼法成文化时代,已普遍实行赎罪金制度,金额可讨价还价,达不成协议则继续复仇;查里大帝时,明确禁止血亲复仇,实行赎罪金制度,确定赔偿(赎)金,杀害妇女赔偿金较高

  2. 犯罪:早期,大部分违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私犯比公犯多,主要有叛逆、逃兵、放火、暗杀等,刑罚有两种,即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死刑的方法有绞刑、活埋,被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者丧失一切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将他杀死;后期,国家权力增大,由国家机关惩罚的犯罪的范围也扩大了,出现了侵犯国王、侵犯教会、侵犯领主等新的犯罪种类,都处以死刑

  第三节 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

  1. 团体本位的法律: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体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

  2. 实行属人主义

  3. 具体的法律规范

  4.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二、地位

  1. 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基本因素,社会三大法律支柱之一:中世纪早期占统治地位,中期以后逐渐演变为地方法的一个因素

  2. 对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律有重大影响,是其重要的历史渊源:英国法在很大程度上继承日耳曼法,并将其传播于世界各大洲;大陆法系也吸收了很多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习惯法原则和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对其继承较多;罗马法商品经济,日耳曼法封建因素

  第六章 教 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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