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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讲座提纲——2009年芙蓉区妇联系统干部培训班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基本认识

  (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全世界都反对,都希望切实消除的丑恶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需区别于一般的夫妻吵架打闹)

  2、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漫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的行为。(需区别于家庭理财的具体分工)

  (四)注意区分一般的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纠纷,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一时失手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家庭暴力一般呈现出周期性,给受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程度。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

  (五)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1、不良的文化原因。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绝大多数是基于性别歧视。家庭暴力可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 “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等。

  2、法律法规立法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也不够得力等法律原因。

  3、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天然的身体体力差异。

  (六)家庭暴力的危害

  1、对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危害。对受害人:身体受伤,抑郁、恐惧等不良心理情绪,心理问题躯体化;对加害人,越来越不满,越来越受挫,最后可能发生“以暴制暴”,其实谁都不是赢家。

  2、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学习时注意力难以集中,容易陷入极不安全和冲突的心理状态中;自信心和自尊心受到打击,既可能变得胆小怕事,不信任他人,也可能变得蛮横无理,欺负弱小,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成年后可能出现反社会的暴力倾向,习惯于用拳头解决问题。

  3、对社会的危害。受害人就医、因情绪不良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严重的人身伤害等,都会让社会保障和秩序付出沉重的经济和物质代价。

  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司法实践中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探索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是2008年4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的内容,是法律上对如何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积极探索。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A、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B、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伤害人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C、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D、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E、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F、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G、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前者有效期15天,后者3至6个月。确有必要且经批准,可延长至12个月。

  4、管辖法院:受害人经常居住的、加害人经常居住地及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均可受理。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形式和期限: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口头申请,但必须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按手摸印。

  可以在离婚诉讼之前、离婚诉讼过程中、离婚诉讼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诉讼之前提出的,申请人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15天内提出离婚诉讼,否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6、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

  A、申请人是受害人;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工作单位

  C、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D、有一定的证据表明曾遭受过家庭暴力或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7、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

  8、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

  法院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裁定生效期间,被申请人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安侦查,或告知受害人自行提起刑事自诉。

  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简介

  (一)湖南省:

  此项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此为全国率先之举。同时开展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并在全省推广,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体系。

  2009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下发全省各级法院。该《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家省级法院就“反家庭暴力”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意见,共21条,从多个方面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司法保护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立案环节,为受害妇女口头起诉和减免诉讼费提供便利;

  在刑事审判中,重点对“以暴制暴”的妇女被告人规定宽量刑、减刑和假释;

  在民事审判中,重点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事项作出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规定;

  在执行方面,通过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证据采信上,着力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取证难”的问题;

  在人身保护上,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受害妇女在诉讼过程中再度遭受家庭暴力侵害。

  (二)长沙市:

  2008年9月26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国九个试点的基层法院之一,发出全省第一份人身保护裁定。

  2009年5月1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将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和长沙县四家法院纳入试点法院范围,这样全市共有五家法院开展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试点工作。

  (三)芙蓉区

  1、开展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重点打造了零家庭暴力德政园社区。

  2、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A、制定《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暂行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当事人须知》等规范性文件;

  B、2009年6月22日召开“人身保护令”研讨会,商讨应对之策;

  C、向全社会发出《从自己做起,我们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告男性同胞书),对全体男性同胞发出倡议;

  D、确立“民刑合一”审判模式,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和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由兼具民事和刑事审判法律知识、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确保民刑协调,共同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

  四、几个典型案例

  (一)2000年12月,被告人张三实施家庭暴力,用开水浇妻子的头,致妻子重伤,构成八级伤残,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判决翁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受害妇女经济损失3万元。

  (二)2005年10月,张三诉李四离婚案:先就致受害妇女轻伤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判决双方离婚。

  (三)2008年7月,张三诉李四离婚案: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第一次即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男方赔偿女方1万元。

  (四)2009年12月,被告人张三故意追打妻子李四,动用弹簧跳刀,致李四轻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受害妇女李四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刑民两案的合议庭由同一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律适用准确,社会效果良好。

  五、对妇联工作及妇联干部的建议:

  (一)加强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维权的能力,包括法律咨询、调解技巧等方面。

  (二)加强与法院的工作配合:

  1、建立妇联陪审员队伍,积极向人大推荐来自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

  2、接受法院邀请,积极派员旁听涉家暴力案件的开庭审理,以“法庭之友”的名义提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合理化建议;

  3、配合法院做好司法调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4、发挥组织优势,在涉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中,协助法院排除干扰,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维权支持:

  1、心理上的支持。不要责备受害妇女,不要苛求受害妇女是否有过错,要关注的是受害妇女伤害的具体部位及受伤程度。

  2、全方位地为受害妇女固定证据:

  A、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B、做好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尽量载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情节、工具、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基本要素。

  C、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告知妇女群众:如遇家庭暴力,应及时请邻居、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人员进行劝阻、调解,以保留相关人证;情节严重的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留存报案记录或者询问笔录等有效证据;如身体受伤,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就诊,并保存好就医的诊断书、验伤报告等。

  4、如果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基于某些顾虑不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那么可考虑及时代为申请,并配合法院做好人身保护裁定的执行工作。

 【作者简介】
钟建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官。
 
【参考文献】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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