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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社会和谐的要义之一。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己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当然应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立为基本理念。本文阐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内涵,并从哲学、法学理论和现实等多个层面尝试探讨了它的依据,进而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环境法理念的要求,结合当前的实际,从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中找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途径。
【英文摘要】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human and nature is the fundamental notion with eternal value for human society. To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and realize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human and nature is one of the major notions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Environmental law with the obligation to adjust the relations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with the aim to realize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human and nature, should have harmony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as its basic concept. This thesis elaborates on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regarding harmony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before moving on to exploring its grou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hilosophy and theory of law. Then the thesis explores the basic means to realiz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human and nature in terms of thinking mode and behavior pattern of people on the basis of the requir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with current situation combined.
【关键词】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法理念
【英文关键词】human and nature; harmony; ideology of environmental law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理念是进行一切理论研究的起点,环境法理念是对环境法本质的抽象和概括,是现代环境法的价值构成、价值标准、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的反映,是环境法的理性的、应然的状态,是环境法的基石和灵魂,是与其他部门法的实质性区分的依据。环境法无论是原则还是制度都是其基本理念的展开。对环境法的研究当然不能仅限于理念层次,但对环境法理念的研究将不可否认地成为我们日后对环境法研究深入到原则、制度层次的理论基点。
  
  一、环境法理念的内涵
  
  据学者考证,“理念”一词源自古希腊文,原意是“一个人所看见的”事物的“外观”或“形象”,后来逐渐有了“类型”、“形式”、“本性”等含义。[1] 理念最初仅是一个哲学范畴。在西方哲学史上,众多哲学家都先后从不同的角度对理念进行过不同的阐述。[2] 时至近代,理念的哲学内涵被逐渐泛化成为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的代称。理念在英语中为Idea,作为思想概念、想法、观念、意见、主意解释。江山先生认为,理念即“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体”。[3] 黑格尔的“作为认识事物的最高形式的”理念和“作为改造事物的最高价值目标”的理念则能给予我们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很多启示。[4]
  
  在西方,许多哲学家同时也是法学家,将哲学原理引入法学研究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论述了“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他说:“一部按照法律而容许的有最大可能的人类自由的宪法,且这种宪法又是使每个人的自由能够和其他人的自由相一致——这是一种必须有的理念,此必要的理念不但在最初拟议一部宪法的过程中,而且在宪法的一切法律中,都必须作为基础。”[5] 在康德看来,一部宪法应当具有的最高理念就是最大限度地反映人类的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的自由。制定宪法要遵循这样的理念,制定其他一切法律同样要反映和体现这样的理念。严存生先生在他的《论法的理念》一文中,则试图将其多层含义统一起来,他认为:法的理念作为一个范畴,是人类把握法的最高形式,它凝聚着人对法的全部知识和终极寄托。从本体论言,它指的是法的最真实的存在或存在的最深层的原因和根据;就价值论言,它告诉人们法的意义、功能和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法的理念是真、善、美的统一。[6] 吕世伦先生认为,法理念是法的精神与法的实在之间的内在统一。在这里,法的精神亦称法意识、法观念、法概念,属于法的主观性方面;法的实在又称法的定在、法的现象、法的外部存在方式,属于法的客观性方面。[7] 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所谓法律之理念”。[8] 法的理念是指法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或精神向导,是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它必须借助思维的高度抽象才能得以实现,对它的探究因而也颇具哲学韵味。
  
  现代各部门法都非常重视对自身理念进行研究,其中尤以环境法表现的最为明显。在一般法律部门之中,法先于法的理念而出现,后者是对前者的归纳和抽象;但在环境法之中,法的理念却先于法而形成,后者是对前者的演绎和展开。这种特殊关系使得环境法极为重视对自身理念的研究,这一研究也因此更具有极其浓重的哲学色彩。环境法的理念正是引导和影响环境法的发展,决定其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甚至内容体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思想来源。环境法理念是指环境法的思想或观念,就是环境法的极致状态、完美状态,体现为理想的、应然的环境法。就环境法而言,它除了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理念或共同理念外,还包括一些在传统法律理念之外的新的理念,特别是一些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的新的环境法理念。本文试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作尝试性探讨。
  
  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依据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问题。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流派: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的关系,突出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是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导观念。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矛盾的激化和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危机的加剧,使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缺陷日益暴露,并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质疑和批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迅速崛起,并逐渐成为当代环境哲学的主流。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以自然或生态为中心看待自然事物的价值。它包括环境个体主义,例如动物福利论、生命中心论;环境整体主义即生态中心主义。其中生态中心主义是影响最大的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美国生态学家、“生态中心主义”思想开创者利奥波德在其《沙乡年鉴》中提出“大地伦理”概念,首次阐述了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将传统的仅限于人的范围的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展到包括土壤、植物和动物的“大地”,主张“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一个事物如果有助于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9] 在此,生态系统整体的“完整、和谐和美丽”被视为最高价值。生态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批判性的思想,从理论上动摇了传统伦理学的若干基本信条,证明了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但它从根本上否认人与自然的区别,否认人的主体地位,忽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一切顺应自然,强调自然与人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显然将其作为环境法的理念这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能为绝大多数人们所接受。唯一正确的做法是汲取各个流派的合理内核,不走向极端,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环境法的理念。
  
  (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哲学依据
  
  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了人类文明演化的进程。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与自然保持长期和谐,而到了工业化社会,人与自然开始处于紧张状态,而且持续加剧,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工业社会创造了此前无法比拟的社会生产力,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马克思曾经这样高度评价机器大工业早期取得的成就:“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0] 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史,人类对于自然的每一次不合理使用,都导致自然界做出报复性的反应。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效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都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11]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产业革命的繁荣,人类以超出自然环境承受力的方式进行人类自身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不适当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人口膨胀、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局面的造成,是由于人类盲目追求自身发展,不顾自然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导致自然界“反抗”的结果。
  
  人与自然本质上是对立的吗?马克思主义者从来不这样认为。马克思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2] 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而不是存在于自然之外或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人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自然。恩格斯指出:“人首先依赖于自然”。[13] 马克思说:“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而人比动物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14] 人作为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其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界,而且是以自然界尤其是以人类生态环境向着有利于人类及其社会的方向演化发展为前提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以对抗为主还是以和谐为主决定着人类的祸福安危。自然不是外在于社会,而是作为一种恒定的因素出现在历史过程中;社会的需要归根到底只有通过自然过程的中介才能实现。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5] 一方面,马克思指出了“人的自然的本质”、“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把自然作为人化的东西来把握,指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自然的人道主义”。上述关于人与自然同一的思想,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不谋而合,深刻提示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与相互作用的关系。人类的生存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也影响着自然的结构、功能与演化过程。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体现为人类对自然的影响与作用,也体现为自然对人类的影响与反作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以人类对自然的爱护珍惜与合理利用为前提。因为,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资源,一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比如矿产资源;另一部分虽然可以再生,但它们的增长要受自然条件的限制,比如粮食、水果、蔬菜等。因此,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舒适的生活、休闲空间,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只能是一定的。人类需求的增长必须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人类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以最小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来进行。在维护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应当通过维护自然界的平衡,以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法学依据
  
  法律作为社会的有效调整机制,必须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首先,自然恶化形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威胁到人自身存在与发展。而对这一问题,仅靠经济手段、政治手段和教育手段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而必须运用规范的强制手段来遏制这种严重的形势,即用法律来制止破坏生态的行为。其次,法律可以调整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资源的稀缺性产生了经济价值,导致了竞争。竞争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却刺激了对资源的掠夺,恶化了环境。而利益则是这一切的原动力,因为竞争来源于利益的驱动。法律则可以通过自己独特的视角调整竞争中的利益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这些都需要法律对其规范化,并付诸于实践。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关于人类在自然界中如何生存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所建立的基础当然是人类对生存状态的判断,而这个问题必须是由人类自身根据其对环境的价值判断来得出结论的,不同的价值判断以及不同的认识方法和角度对此作出完全不同的回答。” [16] 环境法作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手段,是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法律路径之一。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己经具有相当的规模,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然而,由于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大家还没有形成共同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所以环境法内容本身存在很多瑕疵,难以适应变化的现实。与此同时环境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情况也相当严重,致使我国环境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甚至有些地方环境问题愈来愈严重。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法律调整是必然的途径,而环境法作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是责无旁贷。只有确立并且不断强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一个环境法的根本理念,才能实现环境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一个终极目标。
  
  (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的现实依据
  
  人类自诞生以来,从未停止过对文明的追求、探索与实践,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二十世纪以来,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突飞猛进,与以往无可比拟;另一方面,我们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出现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能源危机、生态失衡、环境恶化、人口激增、粮食短缺、水资源匮乏……这些问题相互交织,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过分陶醉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17] 最终受到了生态法则的残酷报复。
  
  在前些年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总是不断地强调GDP的增长率、强调经济发展的速度,促使全国各地竭泽而渔般地拼命搞基建、上项目、耗投资,最终导致国土资源迅速减少、能源瓶颈日益严重、环境问题非常突出,这不能不说是国家政策导向使然,上面的指挥棒挥向哪里,下面就往哪个方向奔。当然,国家提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在改革开放之初国民经济非常孱弱、社会商品极度匮乏、人民生活尚未解决温饱的情况下,集中一段时间、集中上一些项目,大力开发资源,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完全正确的。
  
  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当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由30年前的处于世界后列到今天的位列世界中等,中国的GDP总值达到26971.64亿美元(2006年),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而位居世界第四,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接近2000美元,人民生活实现温饱奔向小康时,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觉得我们的经济发展政策是需要调整了,经济发展模式是需要转型了。原来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外延的粗放型扩张、以耗竭资源能源、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的。太湖的蓝藻爆发,让全无锡城的市民彷佛置身鲍鱼之肆,甚至喝不上一口干净的水;北方的土地沙漠化、荒漠化现象致使沙尘暴在中华大地上肆虐;各大城市的大气污染严重超标已经威胁到居民的日常生活,等等案例,不一而足。如今这种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要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键是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由经济的数量型扩张向质量型发展,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央政府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全社会提倡科学发展观,提倡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统筹发展,提倡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理念,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由此可见,作为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立为环境法的基本理念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解决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实现
  
  人类在面临严峻的环境问题、生态危机时,开始不断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提出这样的命题:“人类和自然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人们认识到:人类必须与自然界和谐相处。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8] 这个论断深刻阐明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的六项总要求之一,将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把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作为至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19]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深刻地告诉我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当代人类面对生态危机的理性回归。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出现,人和自然之间对立和矛盾的激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社会危机,迫切地要求人们要重视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当自然界报复、惩罚人类的时候,我们既不能像悲观论者那样消极无为,也不能像乐观论者那样麻木不仁、任其发展。正确的态度是应充分肯定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可能性,积极地发展人的自觉能动性,并对这种可能性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
  
  (一)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实现的可能性
  
  1、人的能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发挥,这为人和自然协调发展在主观上提供了可能性。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人的能动性发挥到了顶点,而是说明人类在发挥其能动性时没有处理好它与受动性的关系,即没有相应地推进对于人自身无法摆脱的受动性的认识,没有充分地认识到真正的自觉能动性的发挥是以对受动性的认识为前提条件的,从而导致人们不合理地片面地发挥人的能动性。从能动性本身来讲,它包括两个方面:在认识自然中表现的能动性和在改造自然中表现的能动性,二者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如果后者不以前者为基础,能动性就可能超越受动性而变成一种带有盲目性的意向和活动,在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引导下,能动性就会脱离人的受动性而盲目膨胀,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无节制的耗费,最终会造成生态环境危机而祸及自身。相反如果人能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清楚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理性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完全有可能的。我们既不要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也不能低估人的主观能动性。关键的问题是正确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正确、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的前提就是处理好它与受动性的关系。人类可以积极调整自然生态平衡,如广泛地植树造林,设立自然保护区,通过法律等手段约束对自然破坏的行为等,使自然界的发展向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演进。
  
  2、自然界所具有的潜力是无限的,这为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在客观上提供了可能性。
  
  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自然界潜力的穷尽,而是说明在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不合理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导致对自然的总需求超过了自然界本身的承受能力,以及人们对自然界的滥用和毁坏超出了自然界的自我恢复能力。只要人们合理地发挥人的能动性,积极调整生态环境平衡。自然界会无穷无尽地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各种条件和环境。“资源短缺”论只说明人类对其利用具有历史局限性,说明在当今历史条件下科技水平和人们利用资源的水平较低。从历史发展角度看,随着科技的发展,自然界为人类不断地提供新的资源。如能源从木柴—煤炭—石油—核能,以及材料从石块和木材—青铜—钢铁—合成材料的依次出现便是例证。今天的废物可能就是明天的无价之宝。正是从这些意义上讲,自然界所具有的潜力是无限的,这为人和自然协调发展在客观上提供了可能性。
  
  (二)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实现的现实性
  
  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上,实现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我们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1、要彻底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树立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人们必须正确地认识、分析造成人和自然不和谐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纠正措施和方案且付诸实施。目前,人们己经开始重视甚至是从全球战略发展的高度重视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问题,这无疑是人类在人和自然关系方面观念上的巨大进步。
  
  (1)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大力倡导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观念。
  
  人类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大自然的恩泽,人类的生存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生态系统。我们必须学会尊重自然、善待自然,自觉维护大自然的平衡与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理念特别强调地球环境承载能力(指环境对人类及其它生物的供养能力、环境对人类活动作用力的承受能力、环境对污染物的容纳能力的总和)这一概念。生态环境破坏后具有不确定性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为了防止产生这一后果,有必要采用最低的安全标准。经济学家提出的诸多原理中,较多人赞同世界银行资深经济家赫尔曼·戴利提出的三条规则:社会使用可再生资源的速度不得超过可再生资源的更新速度;社会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速度不得超过作为其替代品的、可持续利用的可再生资源的开发速度;社会排放污染物的速度不得超过环境对污染物的吸收能力。
  
  (2)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大力倡导科学精神,正确认识自然,尊重自然规律。
  
  恩格斯说过:“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20] 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和改造永远也不会停止,问题在于如何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这就必须认识自然,尤其是认识自然规律,按自然规律办事。只有在科学认识自然和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按自然规律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环境污染的治理与生态建设
  
  面对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日渐加重的严峻现实,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坚决禁止各种掠夺和破坏自然的做法,坚决改变以破坏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采取坚决行动保护自然,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和谐。不仅“高投入、高消耗”为特征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不可取,而且也不能再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应大力倡导绿色GDP。
  
  2、加快向循环经济的转换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资源是有限的,要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努力实现自然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构建经济系统,并使之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之中。国内外的调查证实,工业污染物排放的30% —40%是管理不善造成的。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德国在GDP增长两倍多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就减少了近75%,达成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国外经验己经证明,靠科技进步和严格管理走循环经济的发展之路是可行的。为此,应通过制订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加以限制、引导和规范,努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四、结语
  
  传统观念认为自然界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界具有无尽的承载能力。人类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主宰,一切以人类自我为中心,任意挥霍浪费自然的一切,忽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己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理应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立为基本理念。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环境法理念的提出,涵盖了节制、仁爱、和谐等环境法的特殊意蕴。其核心是限制人类的欲望,尊重、保护和关爱一切生物的生命。它要求人类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和谐共进。它强调人类合理开发利用自然,并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提倡文明适度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主张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道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作者简介】
田肇树,男,山西文水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基础教研室副主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环境刑法;李志龙,男,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环资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山西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注释】

[1] 参见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2] 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
[3] 江山:《中国法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部分。
[4] 参见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5] 转引自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6] 参见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7] 参见吕世伦:《法理念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8] 史尚宽:《法律之理念与经验主义法学之综合》,刁荣华主编,《中西法律思想论集》,台北: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259、264页。
[9] [美]奥尔多•利奥波德,候文蕙译:《沙乡年鉴》,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22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16]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导言。
[1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18]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19]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
[2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8页。
 
【参考文献】
1、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郑少华著:《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版。
6、曹明德著:《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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