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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诉笔记:调解协议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笔记:调解协议的内容

  1、和解后的处理;(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处理(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协议内容涉及担保人的处理(11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法院不予以认可的情形(12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第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5、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1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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