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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透析(4)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撤诉与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重点法条]

  《若干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法条分析与真题示范]

  1、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1)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且申请撤诉的,只要法院准许,诉讼就此终结。

  (2)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但也没有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为,但判决种类会变化:如果经审查认为原行为违法的,因其已经被被告废气,所以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如果经审查认为原行为合法的,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而不能作出维持判决。

  (3)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对原行为不申请撤诉,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服的,法院对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应进行合并审理。

  (4)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被告在诉讼中履行法定职责的,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则诉讼终结;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应继续审理被告的不作为。但判决种类也要发生变化。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的,此时因被告在诉讼中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能再作出履行判决,而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作为是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真题示范:

  (2005-2-48)某市某区公安局认定施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施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理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 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

  B. 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

  C. 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

  D. 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2、最高法院07年关于撤诉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第四条成为近年考察热点。

  真题示范:

  (2009-2-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3、实践中,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原告撤诉的主要原因,正因如此,这两个问题也常常结合起来考察,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并非撤诉就可以完成,还必须经过法院的同意;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同意撤诉,法院还是要尊重原告的意愿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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