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精析:原告资格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
《若干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考点归纳]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标准。根据《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判断原告资格的一般规则是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理解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或产生了影响,如果确实产生了现实的影响效果,即具备原告资格。
2、特殊情形。
(1)相邻权人。
(2)公平竞争权人。
(3)受害人。
(4)与复议或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5)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或合作各方。
(6)农村土地承包权人。
(7)非国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
(8)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识记重点与解题窍门]
1、司法解释第15条、17条、18条均涉及企业起诉的原告资格问题,但绝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就适用第15条;非国有企业就涉及第17条;而股份制企业则涉及第18条。这三条分别有不同的立法背景,了解了这些背景,才能体会这三条的规范意义。
相关法条及真题辨析:
(2008-2-100)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
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
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反例:
(2005-2-99)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帐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B)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2008-2-86)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ABCD)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2003-2-79)上市公司蓝带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带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BD)
A. 拥有蓝带公司股票的股民
C. 蓝带公司的主要债权人
B. 蓝带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
D. 蓝带公司的董事会
2、在进行原告资格判断时,切记诉权与胜诉权并非同一,在法律上只要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论其权利是否值得保护,他都具有诉权。
[真题示范]
(2005-2-98)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D)
D. 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3-2-80)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了某甲的办学权,甲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在甲处学习的20个学生因此中断了学习,他们需另外找学校学习,另外租借住房或乘车回家,经济上损失较大。因此,这20个学生也对取消办学权的行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些学生的起诉?(CD)
A. 不应当,因为行政决定并不是针对学生作出的
B. 不应当,因为行政决定没有直接规定学生的权利义务
C. 应当,因为该行政决定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D. 应当,因为取消办学权的行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原告资格规定中,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诉权也得到确认,其立法背景在于在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前,农村土地承包权人因并非是土地所有人,因此很多法院拒绝受理土地承包权人提起的诉讼。
[真题示范]
(2007-2-40)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