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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 中:正处 正味 正义 --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
发布日期:2010-09-01    作者:110网律师
  当下,很多人都在想象正义的仪容,都在期待“看得见的正义;。
   当下,很多人都在想象正义的仪容,都在期待“看得见的正义”。然而,“看得见的正义”绝不能仅仅止于“程序公开”之类的技术性装置。从更高的标准来说,“看得见的正义”还要求:一个人不能被自己单方面想象的正义所遮蔽,他既要“看得见”别人想象的正义,还要习惯于尊重其他人想象的正义
  《庄子?齐物论》称:“民湿寝则腰疾偏死,鳅然乎哉?木处则惴栗恂惧,猿猴然乎哉?三者孰知正处?民食刍豢,麋鹿食荐,鸱(音同“吃”)鸦嗜鼠,?且甘带,四者孰知正味?”
  在庄子的提问中,包含了两个关键词:正处与正味。所谓正处,是指标准的居所;所谓正味,是指标准的食物。如果要问,标准的居所是什么呢?让泥鳅来回答,当然是潮湿的泥地;让猿猴来回答,则是晃晃悠悠的树梢。但是,这两种居所显然都不适合人居:长期睡在泥地里,会患上致命的腰病;躺在高高的树枝上,没有人能够安心入眠。对于人类来说,只有工匠建造的房屋,才是理想的居所。那么,在泥地、树梢、房屋之间,到底何处才是正处?再说食物,麋鹿喜欢吃青草,鸱鸦喜欢吃腐鼠,?且喜欢吃小蛇。然而,对于人类来说,理想的食物却是牲畜。由此,同样的问题再次浮现:在青草、腐鼠、小蛇、牲畜之间,正味到底是什么?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庄子的结论是,人类认可的居所,并非唯一标准的居所;人类认可的食物,也并非唯一标准的食物。因此,对“正处”与“正味”的探究,就必须追问一个前提条件:谁认可的正处?谁认可的正味?
  对正义的追问也是如此。在思想史上,美国哲学家麦金太尔有一本传世名著,标题就叫“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麦金太尔关于正义的提问方式,较之于庄子关于正处、正味的提问方式,颇有异曲同工之妙。按照庄子、麦金太尔的思维方式,就不宜抽象地回答“什么是正义”这样一个问题。抽象地、一般地解说正义很可能是无效的。反之,如果要有效地回答“何谓正义”这个问题,必须追问一个前提条件:谁之正义?
  站在安提戈涅的立场上,安葬她的亲兄弟是正义的,但国王克瑞翁却不能认同;站在希特勒的立场上,屠杀犹太人是正义的,但犹太人却不能认同;站在梁山好汉的立场上,打家劫舍是正义的,但大宋王朝却不能认同……诸如此类的现象不胜枚举,都揭示出一个共同的规律:正义绝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正义与特定的主体紧密相关;离开了特定的主体谈论正义,仿佛“海客谈瀛洲,烟波微茫信难求”。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在庄子看来,正处与正味有多种标准,人类认同的标准并非唯一正确的标准;在麦金太尔看来,正义问题有多种答案,某个群体提供的答案也很难成为唯一正确的答案。这样的论断,尽管带有比较浓厚的相对主义色彩,甚至还可能蕴藏着价值虚无主义的弊端。但是,这样的论断至少有助于打破我们的“傲慢与偏见”,有助于把我们从专横独断的迷梦中唤醒,从而让我们注意到:在人类之外还有万物,在自己之外还有他人。以此为基础,我们就可以发现,所谓正义,既有自己认同的正义,也有他人认同的正义。如果承认这一点,就可能在这种正义与那种正义之间,形成一个多元化的格局;对于这种格局,不妨称之为多元正义。
  从理论依据来看,多元正义的观念可以得到现代解释学中的“主体间性”概念的支持。主体间性又称交互主体性,其言外之意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固然不能忽视,但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更加值得重视。从主体间性的立场来看正义,正义就不仅仅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甚至也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它同时还包括你的正义标准与我的正义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换言之,不同的正义标准之间,还要形成相互对话、相互沟通、相互商谈、相互妥协的机制。当下流行的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就是对这种机制的学理化的建构与阐释。
  多元正义的观念不仅具有丰厚的理论基础,同时还蕴含着多个方面的实践意义。譬如,在东西文明对话的层面上,无论是强调“历史终结”的“西方中心论”,还是强调“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东方中心论”,都失之偏颇。因为,持论者只知自己,不知他人;只愿意接受一种正义,不能容纳多种正义。这种偏颇的观念,无助于在多种文明之间,达致深层次的理解与沟通。相反,依赖多元正义的观念,则可能筑出一条通往费孝通所谓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坦途。
  又如,在一国范围之内,多元正义的观念有助于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实现更多的理想与沟通,这是化解社会矛盾、促成社会和谐的基本方法。举例来说,某被撤迁者在撤迁过程中自焚身亡,但是,某撤迁者事后却被讥之为“一个法盲的悲剧”,这样的言论表明,出言者拒绝理解自焚者的正义诉求,他只愿意固守某种单一的正义标准,他拒绝理解与沟通。他的这种思维模式如果蔓延开来,不但会阻塞对话与沟通的大门,还将在根本上消蚀社会整合、社会团结的基础。
  此外,单从司法过程来看,多元正义的观念还有助于促成独断型的司法过程转向交涉型的司法过程。在独断型的司法过程中,无论是解释法律还是想象正义,法官都处于独断的地位;法官单方面想象的正义,就可能成为最后的判决。但是,在交涉型的司法过程中,法官想象的正义就应当与控辩双方分别想象的正义相互交涉,同时,法官想象的正义还应当与法庭外的其他主体分别想象的正义相互交涉??这里的交涉不能等同于屈从,这里的交涉是对话,是沟通,是法官对自己所置身于其中的整体背景的尊重。我相信,一个至当的司法判决,就将在这种多向度的交涉过程中逐渐破壳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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