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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务员法:法治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体现在行政管理领域,就是要依法行政;体现在党的执政活动上,就是要依法执政,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

  依法行政,简单地说,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赋予,应当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并接受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务员管理坚持法治原则,既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公开平等,还是竞争择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保障,也需要通过法律来统一对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认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最终要体现在法律上,也就是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管理。关于公务员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本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权限进行,做到职权法定。关于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关于公务员晋升的条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了全面规定,要坚持按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选人用人。

  关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的标准,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的管理还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如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等程序办理。程序和实体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仅有实体的标准和条件,但没有程序来保障标准和条件的实施,实体的标准和条件可能得不到实施,甚至有可能被扭曲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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