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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门防盗、开门担责——学生宿舍防盗问题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进入盛夏,天气也日益炎热,同时宿舍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多,宿舍防盗就是安全防范的重要任务之一。宿舍防盗既需要学校加强管理,也需要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加强自我管理,明确自身所担负的责任。

  作为学校安全防范主要工作的学生宿舍防盗问题,主要涉及到学生宿舍区自行车的丢失,室内贵重物品的失窃等等。因此,宿舍防盗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宿舍外部与宿舍内部,根据防范的重点不同,采取的措施也有所不同。宿舍外部的安全防范,一是依靠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定期巡视,例行安全检查,增设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另一方面是依靠现代监控手段,对盗窃案件易发地点进行全天候监控。对于学生宿舍区的管理,各学校一般都制定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尤其是校外以及外宿舍区的来访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宿舍内物品进出登记备案制度。学校在防范盗窃案件发生的过程中还充分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与配合,经常进行安全防范的宣传工作,大大减少了不法分子的盗窃行为。学校的防盗工作做得比较到位,也比较充分,这样的做法对于学生安全的保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最为重要的是减轻了学校的责任,甚至免除了学校的责任--因为学校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责任。对于学校内部的管理除了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外,更多的应该依靠学生的自我管理,不为违法者提供可乘之机。

  尽管学校制定了比较全面的防盗制度,但是仍然不断发生盗窃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部分学生防盗意识不强,安全工作做得不到位,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因此,防盗工作的深入进行还需要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学生宿舍盗窃案件的盗窃者,主要是通过学生宿舍的门窗进行的,这些门窗多数是由于学生出门的时候没有关严。至于没有关严的原因一种情况是学生出门时忘记了锁好门窗,一种情况是学生过于自信,在休息的时候不关门窗,还有个别的是由于学生在出门时忘记将钥匙随手带走。不论哪种情况,一旦发生盗窃事件,其原因都是因为个别学生自我防范意识不强所致。还有认识方面的原因就是对自己的财物以及他人的财物重视程度不够。盗窃案件发生后,学校方是很难承担过多责任的,因为其各方面的工作做的都比较充分、因此对于财物的损失还应该依照《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由有过错的同学来承担。

  由于个别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导致其行为将自己及其他同学的财物至于危险之中,其主观意识本质上就是对该危险的发生处于放任状态,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对于该部分损失的责任承担,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及原因力的大小予以确定。首先,对于同宿舍学生(以四人间宿舍为例)最后出去的人忘记将门窗关好而发生了盗窃案件,对于财产的损失承担,首先应由没有关好门窗的同学承担责任,如果其他同学对于没有关好门窗知情,或者同意了最后出门的同学没有关门窗的做法,则由此造成损失由大家平均承担。但是对于没有关好门窗的同学而言,其他同学即便知道了没有关好门窗的事实,也没有义务替其关好门窗,一旦发生盗窃事件,则知道没有关好门窗但却未去关门窗的同学,对其受到损失的承担影响应减轻。而对于不知情的同学,产生的责任应该由知情的同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在未关门窗以及知道没有关好门窗的同学之间的责任分担,前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后者承担次要责任。其次,在学生休息的时候,由于自信即使开着门窗也不会发生盗窃行为,遂打算将门窗开启以便通风。对于打开门窗的行为,一种是某个同学未经别的同学的同意,私自将门窗开启,一种是经过了其他同学的同意而将门框开启。至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发生盗窃行为,对于损失的承担则有私自打开门窗的同学承担赔偿责任。后一种情况,由于打开门窗的决定经过了同学的一致同意,则产生的责任应该有全体同学平均分担。这其中,如果有一位以上的同学不同意打开门窗,但是其他同学还是不顾别人的反对将门窗开启,则对于损失产生的责任--首先由同意打开门窗的同学对不同意打开门窗的同学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同一打开门窗的同学损失,由同意打开门窗的同学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宿舍的门窗看上去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共住同一宿舍的同学没有很好的尽到管理职责,为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很可能会由于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同学之间最重要的同学情应该很好的维护,不要因为自己的不小心造成他人的财物损失,更不应该由于此问题影响了同学之间的和谐氛围。安全防盗,人人有责,关门防盗于千里之外,开门引责于自身。

 【作者简介】
侯先锋,四川大学法学院250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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