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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事业社会化中的法律调控问题
发布日期:2003-12-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体制转轨和经济市场化,民生事业的社会化越来越普遍。政府管控的民生事业,由于新的需求出现,原有要素投入不足,逾来逾呈现被动局面。教育、卫生、社会福利诸多领域,不得不实施行业开放,吸纳社会资本,以满足新的需求。因此,民生事业社会化,成为适应体制转轨和经济市场化的明显走向。

  我们观察到,民生事业的社会化进程中,法律正在成为调控手段。如何使此种法律调控具有合理性,保证社会化事业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展,从而增大社会从中的可获利益,已经成为一个问题。

  一、 民生事业的特性

  民生事业一般以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事务为目标,对公民无法自行解决的普遍性的生活问题,如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以统一、集中的方式给予处理。

  基于社会建立的国家政体,根据自行不同的政体特性,对于民生事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从总体情况看,国家不同程度介入民生事业,是民生事业保障的重要承担人。

  同时,民间力量往往也参与民生事业,非政府组织也在此领域,具有活跃的表现。

  这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民生事业与社会保障体制有交叉;国家和民间力量可能在民生事业中一并出现;社会政策适用对不同活动方式的民生事业参与者有区分;国家在民生事业中特殊义务的确定,边界模糊。

  国家统合社会组织体,使民生问题,具有社会问题和政治议题的双重性。由于对民生事业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无法回避,它于是从社会问题,演变为普遍社会伦理问题。由于民间力量参与,民间资本的悄然进入,又产生经济资源是否公平、合理配置问题。

  二、 我国民生事业的演变

  在计划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对民生事业需求的体制性压抑,民生事业的规模增长缓慢。国家作为资本的唯一拥有者,承担着民生事业投资人和保障者的角色。作为无产阶级的社会成员,无力参与民生事业。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政体的附属构件,承担着民生事业保障的义务。社会成员可以在此制度设计中,低成本或者无成本地分享低保障程度的民生事业保障。

  经济体制改革后,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体制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原有的低水平国家垄断性体制被打破。民生需求增长十分明显,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水平上涨后的新的平衡。民生事业的社会化,呈不可逆转之势。在市场化的新环境中,需求的不可抑,为不断试验新的平衡机制,提供了动力。

  三、 法律调节之弊

  法律就其善意,在于促成建立社会公平机制,给予规则性的固化。但是法律背离善意,走向歧途,亦可误导新的平衡机制。如果进行合理法律制度设计,就必须脱离自身利害关系,将包容了个体合理权利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

  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体制等民生事业的立法,由于立法体制的限制,规则的制定程序正当性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上述方面的立法,由利害人主管部门起草规则草案,由相同利益体系的上级予以审定,这就使规则的建立,缺乏社会合意程序。这种立法程序上合意缺失,必然带来的法律规则合理性的缺陷 .不当立法程序,正是不当法律规则的起源。

  那么,我们从社会力量办学、办医、办福利机构的现行立法中看到了什么缺失?我们发现有如下明显缺失:

  (一)法律中政府义务模糊 .从前政府统包统揽,实践证明不合理;但新机制是否就让政府对民生事业不管不问,对政府义务可以语焉不详?显然,这样是不行的,不符合现代国家角色定位。

  我们在法规中了解到政府应当发展某某事业的概括性表述,但实在难以发现“具体的法律义务”。没有义务边界,就无法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边界。是否有公立教育、公立医疗、公立社会福利机构制度?公立事业机构的目的是什么?它们应当履行何种法定不二的义务?社会成员可从中得到何种具体保障?这些问题,都被既定立法回避。由于法案起草者和审查者的角色限定,对上述问题的程序内追问,成为不可能。

  回避的处理,导致公共财政资助的公立民生事业机构角色分裂:在获取公共财政资助时,它们声称是将履行社会义务的民生事业;在日常运转中,它却不再承担社会义务。

  这致使诸多政府应尽义务无法履行,引发如潮民怨。比如见义勇为者找不到医院疗伤,精神病人流落街市,天真少年失学流浪,亚细亚的孤儿在风中哭泣;同时,导致许多卫生、教育、民政机构失落职业道德,高昂收费,把人民变为不堪重负的的骆驼 .高度福利的制度,在我们这样一个贫穷国家,的确勉为其难;人民知道,即使最为真诚的制度信仰,也不会旋即真实出现“人类最美好社会”。这个所谓盛世,是人均产值世界后位的盛世,是缺乏公用资金的盛世,因此也是人民丢掉一切幻想的时代。

  然而,还该不该有一个必要的承诺,现实可行的社会承诺,以此配合政体的正当性?

  法的制度,应当对此作出回答。

  (二)另一问题是:应当如何调控民生事业社会化?

  笔者更为关心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关联公平,是现有体制可以解决的问题。

  根据法规规定,民办学校、医院、养老院、公共墓地等等民生事业机构纷纷“依法成立”,成为当今民生事业新的景观。它们部分缓解了国力不足带来的民生事业窘境,同时建立了民生事业保障新的参照系,为民生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平衡点。

  研究相关法规,我们发现,社会化的民生事业机构是行政审批的产物;是不公平行政审批的产物。它的不公平性表现在,同样的兴办条件,出现准许兴办和不准兴办两种结果。审批或“停止审批”,完全由权力机关随意决定;大批民间资本无法实际进入民生事业领域。从法定管控措施看,所谓民生事业的“规划”、“计划”制定,制约了民间资本参与的权利,进而使已经准入的资本,和权力机构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由于民生事业的非福利化,民生事业机构非赢利名号实际无意义,社会化后的资本进入,无不在资本本性的驱动下进行利益追逐, 无论权力机关承不承认,它都健步走在赢利的“歧途”。而“规划”、“计划”下的准入,造成缺乏充分竞争的局面,因而形成权力保护下获利垄断。反过来观察“非赢利”,它往往是避税的盾牌,权与利交易的幕障。法定审批权力不断试探,在自己审批掌握的民办事业中参股、合作,将权力资源化为资本或股份:对生源的积极提供成为民办学校的股份……这样的法律规定,直接导致民生事业需求方的严重损失。 人民没有期待享受国家、社会提供的高度福利,反而要为民生事业付出因为权力调控增加的垄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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