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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西部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关注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9-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西部;新农村;法律;和谐社会

  论文摘 要: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西部。建设西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应先行,应该高度关注土地法律问题,保持西部农村的稳定;重视和关切农业生产、农村综合改革的法律问题,促进西部农村的发展;关注社会保障的法律问题;完善法律服务制度,使农民成为遵纪守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关乎中国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在西部,建设的难点也在西部。西部地区纯农业人口多,农民收入低;贫困人口多,农村小康实现程度低;自然灾害多,农业综合生产力低;边远地区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因此,西部地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任务特别艰巨。在建设新农村、特别是西部新农村的伟大进程中,制度的保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供给是不可或缺的。建设西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应先行,要为西部新农村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1.高度关注土地法律问题
  
  2006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废止了延续多年的农业税条例,实行农业税免征,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田务农的积极性,但由于农村基本制度还是“以农补工”时期留下来的,与之衍生相伴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1.1农民之间土地矛盾纠纷急剧增多。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是在1997年进行的,当时由于种地少有利润或亏本,不少农民外出打工没有参与分地,大片的“撂荒地”承包给了种粮大户。现在农民种田实现了“零负担”,土地收益大大提高,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工返乡争田要地的潮流。于是出现了种粮大户依据《合同法》保卫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失地农户依据《土地承包法》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的法律打架局面,以致矛盾双方层层上访,甚至大动干戈,酿成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稳定。
  1.2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土地矛盾纠纷增多。农业税的取消,其配套改革没有跟上。这就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寻求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地方财政的新来源,其中主要的一个途经就是强化对农民土地的征占。中国社科院报告说中国有4000万失地农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以来,全国共查处土地征用违法案件16.8万件。失地农民目前是“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这种“一脚踢”,即给点钱就一脚踢开的野蛮征地办法,造成了社会严重的不安定。多个调查显示,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解决以上矛盾,根本的措施是要完善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一是要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不动摇,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二是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耕地保护制度。三是要规范征地、用地管理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现公正补偿。四是要通过立法合理调整和不断完善土地收益的取得和分配。
  
  2.重视和关切我国农业生产、农村综合改革的法律问题
  
  2.1完善我国的农业投资法律制度,确立和强化政府部门在农业投资方面的权责,依法规范对农业的扶持、补贴。创新小额信贷运作机制,提高西部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通过加大投入,加快西部农村的交通、水利、农田地、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信息设施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存条件;扩大西部农村建设的以工代赈规模,提高国家补助标准。为加强西部农村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建议允许西部地区在公路建设等领域中采取一些特殊政策,扩大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改善西部农村总体发展环境。
  2.2在立法关注上要将农民减负事项纳入视野,力度鲜明、举措到位。
  2.3在农村综合改革的进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将其纳入立法视野。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就业、上学、居住等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疏导、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和纠纷,有利新农村建设的和谐推进,需要通过政策措施的法律化有效保障农民工应该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2.4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知情、参与、管理和监督权。农民的贫困主要根源还在于权利的贫困。权利是当今中国农村中最缺少也是最希罕的东西,一旦农民能合法拥有和维护自身的权利,那么困扰农民的许多问题就可以顺利解决,农民就能合理地安排自身的行动,而全心投入致富道路上。新农村的建设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受益者和参与者都应是农民,必须依靠他们的积极参与,并采取得力的措施发挥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加强农村党组织和村民自制组织的建设,选用农民真正喜欢的人,用好农民真心信任的人,支持农民依法行使监管权的行为。
  
  3.关注社会保障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集中于军人优抚安置和社会保险领域,能够覆盖农村的全民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补充保障等立法还存在空白点。就社会保障立法而言,当下要特别关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促进农民有序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每年都有一批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迫切需要立法关注。为此,将近些年行之有效的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政策及时提升入法,通过立法有序规范失地农民实现非农化转移,相应地完善救济、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实属必要。
  
  4.完善法律服务制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普法、依法治理是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心放到农村,扎实做好农村和农民的普法教育。在普法内容上,要有针对性地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三农”问题的重点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参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困难农民得到法律援助。
  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积极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要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用工中介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引导广大农民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做到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自觉遵纪守法,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

  参考文献:
  [1]李剑文.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刍议[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6,(06)
  [2]廖鹏.浅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党史博采(理论),2006,(08)
  [3]杜建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J].中国司法,2006,(04)
  [4]吴玉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J].中国司法,2007,(01)
王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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