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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六)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1. 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2.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13. 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

  14. 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15.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势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6. 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17. 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18.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9.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20.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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