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十)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51.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罪重处罚。
52. 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当时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就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行为人原本没有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其被关押的,行为人单纯脱逃的,可以不认定为脱逃罪。所以,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的,不宜认定为脱逃罪。
53.脱逃罪的既遂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行为人脱逃,但是一直没有超出监管范围的,不成立该罪的既遂。
54.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属于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具备该目的,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即使没有实际用于组织他人出境的,也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上述行为如果是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实施的,则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预备行为。
55.在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医师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行为人既不具备医师资格,也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自然可以成立本罪。但是,行为人仅具有医师资格,没有执业资格的,也可以成立本罪。不可能存在没有医师资格而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
56不具有医疗资格的人,偶然为他人医疗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
57.从结局上看,实施了转移、运输行为但并没有变更毒品的所在地,而其实毒品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也成立运输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