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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主观要件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罪过相互之间及与意外事件区别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间接故意存在的主要范围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点

  ①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

  ②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③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的程度有些不同;

  ②最关键的是意志因素不同: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行为人存在自信、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有可资利用的主观有利条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自信的内容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核心在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对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

  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前者即不可抗力,后者即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根本不能预见;而不可抗力是根本不能避免。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是否具备注意能力。其判断的标准是在一般人的基础上,兼顾行为人的职业、工作、特定环境场合等特殊要素。

  【相关例题】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2、李某为灌溉麦田,用潜水泵从麦田南侧的沙河引水。为避免大堤上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电线,其将电线分别挂在大堤两侧距地面约3米高的树上。一日晚,由于风吹树摆,电线从树上逐渐下垂。恰逢村民张某驾驶无灯光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中速经过此地,行驶中张某被垂下的电线挂着脖子,导致翻车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则李某对此事故主观心态是:( )

  A.意外事件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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