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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刑法讲义:单位犯罪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1、单位犯罪的特征(或成立条件):

  (1)单位特征:广泛性与合法性。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不限制其所有制性质也不要求须有法人资格(但独资、私营企业除外),甚至单位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均可;

  (2)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

  (3)主观特征:体现了单位意志,为了单位整体利益;

  (4)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某些犯罪行为即使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特征,但若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罪名的主体的,则就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一般而言,如果将所有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的话,作为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只是法定犯;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形来看,分则十章犯罪中,第五、九、十章中没有单位犯罪,第一、第四章仅各一条文规定有单位犯罪(分别为第107条和第244条)。

  2、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常见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两种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单位犯罪的处罚:

  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1)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者(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自然人犯罪情形判处刑罚。

  (2)单罚制:我国刑法的单罚制都是针对直接责任者即个人而非单位。具体情形: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如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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