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之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即著作权自动取得。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一)一般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委托作品 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分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此外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八)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
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作者不明的作品,只有作品是原件,且必须是合法持有人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就是终生加死后50年。
三、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转让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上述部分或全部权利,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12、许可使用权,指著作权人通过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3、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 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国均属于合理使用。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五、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则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十二种,而法定许可的范围较窄。再次,前者是任何人用,后者是传播者的特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四)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邻接权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一)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A表明表演者身份、B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C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D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E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组织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同时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自改制品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为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录制表演活动的,还须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四)播放者权
播放者可以许可他人转播、录制其广播电视节目。
八、著作权侵权行为
侵权举证采用过错推定:不能证明其出版复制行为有合法来源的,推定其为侵权;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