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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复习口诀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著作权法:

  作品的种类(第三条):

  文字口述和戏剧,

  音乐舞蹈和曲艺,

  美术建筑与杂技,

  影视摄影与设计,

  地图模型与程序;

  著作权的合法使用(第二十二条):

  个人用,作评论,

  报新闻,转社论,

  公开讲,作学问,

  国家机关行公务,五馆陈列存版本,

  免费表演不卖票,画/录室外艺术品,

  发表作品改盲文。

  二、商标法: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图、文(第十条):三国一官和两红,民、夸、害、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一/十二条):通用/直接/无特征,外带三维标志形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三/十五/十六条):驰名商标别碰/越权注册不可/地理标志误导

  使用商标违法(第44/48条):

  注册的:三个自行,连续三年停;

  未注册的:冒了不该冒(注册),使了不该使,充了不该充(以次充好)

  商标申请(条例第18/19条):申请优先,使用在前,协商不成,再来抽签

  三、专利法:

  申请日前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第24条):三会两首一泄露

  不授予专利的客体(第25条):科智疾,品原子

  强制许可的条件(第48——51条):

  合理条件,经过三年,非常情况,公共利益,

  重大技术进步,显著经济意义

  不独占,不乱许,要付费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63条):

  自己制造,先期制造,临时过境,科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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