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考点概况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考试
1 经常与人身权放在一起考查
2 分值大概在10分左右
3 需要看的法规: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个别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状况
1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2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1)延续
(2)改变
(3)新增
3 侵权责任法的篇章结构
92条,12章,前三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八章属于分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什么?
1 教唆帮助侵权(第9条):不再区分被教唆帮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一律承担责任,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是过错责任。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0条、第11条):不再区分行为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判断,如果是并列关系则连带责任,如果是结合关系则按份责任。
3 死亡赔偿金(第17条):同命同价
4 监护人责任(第32条):不因被监护人财产不足而减轻责任,不因属于单位监护人而免除责任。
5 使用者责任(第34条、第35条):不再区分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是一般雇主,改为统一的用工责任,增加了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
6 学校责任(第38条、39条):区别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
7 医疗侵权(第57条):改过错推定责任(证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并具体规定了推定过错和医院免责的情形。
8 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增加了一般条款。
9 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第83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什么?
1 保护范围(第2条):增加了隐私权
2 侵权责任优先支付(第4条)
3 暂时丧失心智侵权责任(第33条)
4 使用人责任(第34条、第35条):增加劳务派遣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
5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36条):提示规则与告知规则
6 产品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增加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增加了警示、召回制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
7 交通事故责任(第49——第52条):增加了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规则,规定汽车出租、出借、被偷、被抢、买卖情形的认定。
8 医疗侵权(第55条——第63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各项义务,如告知说明义务、诊疗义务、填写保管提供病例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并规定了医疗责任,明确了推定过错的情形(第58条)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60条)。
9 环境侵权责任(第67、68条):增加了多数人污染和因为第三人过错污染的情形。
10 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第73条):增加了地下挖掘责任和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责任。
11 高度危险物责任(第74条、第75条):增加了高度危险物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12 动物侵权(第80条、第81条):增加饲养凶猛动物的责任、动物园责任。
13 物件损害责任(第91条):增加了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14 高空抛物责任(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