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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0-08-2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退休职工集体股扩股及扩股部分的分红
纠纷案的法律意见
 
1994年,西安某公司进行了股份制合作改造并制订了公司章程。《西安某公司章程》第12条规定:“本公司资产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个人资产三部分组成。公司的股份由国有资产股、集体积累股、年工贡献股和员工资格股构成。”
当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1994年前退休的职工及1994年改制时在岗职工在公司工作年限、职位等对公司贡献大小的因素,对股东所持股权的份额进行分配,退休职工及在岗职工均分得了集体积累股的相应股权份额。
公司高层在制订章程规定集体股股东不享有扩股权,该规定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侵犯了持有集体股股权的退休职工的普通股股东权利。现就《西安某公司章程》中所涉及的非法条款及退休职工所持集体股股权应享有的权利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该章程第13条的规定违反了《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33条第4款,属无效条款应予以废除。
该章程第13条规定:“国有资产股、年工贡献股和员工资格股的股东,拥有全部股权,集体积累股只有分红权。”而根据《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33条第4款规定:“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以按下列规定使用:(四)留作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转增为集体股股本。具体使用办法和比例由企业股东大会决定。”根据该条规定,职工集体股不仅有分红权,而且在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可以将该股利用于转增为集体股股的股本。即章程中第13条的规定明显违反了该条集体股可以增股的规定。
二、该章程第20条第3款规定:“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病休劳保及其它人员,只有部分股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违反了《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15条的规定。持有集体股的退休职工为普通股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享有将所持集体股份额依法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权利。
《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13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职工个人股、集体股、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该条例第13条规定:“职工个人股、集体股为普通股。该条例第15条规定:“法人股、社会个人股为优先股。优先股按约定股利率先于普通股取得股利,优先股股东不参与企业管理,无表决权。”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只有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不参与企业管理,无表决权,作为退休职工所持的集体股是普通股权,不该条例第15条的限制,应依法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权利 ,并有依法将自己的姓名记载在股东名册和在工商备案时在股东名册上显示其为集体股东及其所持份的权利。
   
三、该章程第21条第4款规定:“股东的权利:4、依照有关规定,有扩股权和分红权,退股权”,根据该条持集体股的退休职工应享有公司时扩股依公司章程扩股的权利。

该章程此规定只是规定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并未限定是持集体股股东还是持员工投股东,就应作一般理解——即该条款所规范的是一般股东,持集体股的退休职工作为普通股股东应依法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扩股权和分红权,退股权”。
该条款中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应指该章程第13条。
1、            前已论述,该章程第13条违反了《西安市股份
合作制企业条例》第33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应予以废除。
2、            该章程第13条属于格式条款,在有两种以上解释
时应作有利于持集体股的退休职工(普通股股东)的解释。
1994年公司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该章程主要是公司高层起草和制订的,一般职工(包括持集体股的退休职工)并未参与章程的制订,退休职工的作为持集体股的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并未得到真正落实。可以说该章程就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供给普通股股东的一份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现在该章程第21条第4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从通常理解讲对“股东”一词未进行限定就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普通股股东;从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来理解,应作不利于公司高层而有利于集体股股东的解释,即此条中的“股东一词也应为普通股股东(包括集体股股东)。
四、公司不为持集体股股东进行扩股违反了公司法“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就是《公司法》上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概念。所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指普通股股东具有同等的利润分配权,公司不能随意剥夺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利、平等的扩股权和优先购买权利等,普通股中每一股的权利是相同的。
集体股和员工贡献股、员工资格股均是西安某公司确认给股东的普通股股份,此三类普通股应享有同等分红权和扩股权,公司不应对集体股这一普通股作出与其它两类普通股不同的权利限制,集体股股东应同年工贡献股股东和员工资格股股东享有同等的年终分红权和扩股权。
五、根据对公司的贡献大小,退休职工所持集体股股东和在岗职工所持的年工贡献股东也应享有同等年终扩股权和分红权。
该章程第16条规定:“新进公司的人员,满一年后分得当年的年工贡献股的扩股部分。”根据该规定,员工贡献股是因在岗职工一年终了到公司有所贡献而分得,体现在对公司当今的贡献。但同时要“饮水思源”,公司的最初原始资本的积累是退休职工特别是1994年进行公司股份制改制前退休职工辛勤工作而完成的,这是集体股股东对公司发展壮大阶段的贡献。这类普通股股东对公司在不同阶段所做的贡献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没有退休职工所进行原始积累,公司就不存在;没有在岗职工对公司的贡献,公司就不能壮大。根据民法公平的原则,退休职工所持集体股股权应享有与员工股东同等的扩股权与分红权。
然而,员工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和股利远高于集体股股东。公司1994年进行改制,在改制后进入公司的职工在满一年后即可分得扩股份额作为其年工贡献股,在满两年时扩股的基数就是其第一次分得的扩股股权。这样新进入公司的职工每年所扩股权程“滚雪球”式增长,其分红权也因扩股而较集体股股东不断扩张。但是,集体股股东的股权却因得不到应有的年终扩股,在原来的股权基数上每年只能得到与上一年基本持平的红利,因得到不扩股和员工股东所持股权和分红权相差越来越大。这与我国民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严重的侵犯了集体股股东的扩股权和分红权。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得出一个结论:1994年改制以后,退休职工所持的集体股股权应在每年年终进行扩股,并且其所扩股份在下一年度终了也应得到相应的分红。
 
 
                                           齐伟律师
                                          200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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