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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制度和谐
发布日期:2010-08-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农村水资源保护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制度作为资源配置的中心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制度是一种能够实现资源静态利益与动态利益相统一的制度表达。借助于农村社区治理与“制度市场”的理论耦合,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进行梳理,以制度市场的供给、需求及和谐均衡为视角提出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社区构建思路
【英文摘要】The protection of rural water resource is structuring the justice in the ques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he system is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as the key link of resource distribution. Rural water resource community protection system whether one can realize resource static interests and dynamic interests unified system express. Manage the theory coupling with ' system market ' with the aid of the rural community, comb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rural water resource, regard supply , demand and harmonious equilibrium of the system market as the visual angle and propose that the community structures the thinking in the protection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of rural water resource.
【关键词】农村水资源保护;社区;制度;制度市场;制度和谐
【英文关键词】 Protection of rural water resource; Community; System; System market; The system is harmonious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当前,农村水资源保护在制度维度的利益非和谐现象凸现,严重制约着农村水资源的有效保护,这种现象从根本上说是现行的农村水资源制度安排扭曲了利益机制作用的结果。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和谐建构,是对涉及民众可持续发展利益的关注,对水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方面作更有于民生的长远利益的制度安排,是可持续发展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为此,在制度框架下,以国家与民众这组主要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主体的和谐为出发点。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进行分析,进而建构和谐的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制度,对于解决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的利益和谐问题意义重大。
  
  一、以“社区”促“发展”——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组织载体”解构
  
  社区与自然资源是有最密切关系的,自然资源正是在一定社区地域内存在的,两者往往是相互依托的。因此,对水资源的保护,如果从单纯的生态保护,而忽视社区居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那么居民的生存权将受到严重挑战,更深层次的发展权也将无从体现。以社区为基础的资源保护管理方式,也许就是实现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的途径之一,社区,则是资源有效保护的主体,以社区发展理论来构建可持续资源利用模式,更能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社区的协调发展。
  
  (一)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基本内质
  
  在社区农村水资源保护中,社区(Communiy)一词的含义缘自生态学,指具有相同利益的和居住在相同地域的人群。社区也是地域的概念,相当于中国的生产组或村。社区应该是指有共同地缘、文化背景、风俗习惯以及共同利益,并通过一定方法联系起来具有合作、互助的集体。而社区农村水资源保护定义可以概括为:受益群体主动参与社区资源保护过程,特别强调当地社区及民众是农村水资源保护的主体,通过能力的培养、赋权和管理机制的建立等,给当地社区居民机会或责任管理他们自己的资源,确定他们自己的需求、目标以及做出自己的决策的过程,从而实现社区农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它是建立农村水资源与社区相互关系的行为,即为搞好农村水资源与社区关系使社区参与保护而开展的一系列管理范畴的活动。它强调资源保护与农村社区的经济的发展相结合,鼓励村民的参与性和自主性,是一种人性化的互动的管理模式。[1]其目的是维持社区全体人员的共同利益,最终目标是农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社区的自我良治和持续发展。社区农村水资源保护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基于社区或以社区为基础的机构(机制)更能适应当地特定的社会和生态条件、更能代表当地的利益和喜好、更能促进农村水资源的保护。
  
  我们认为,社区保护的提出是基于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发展权的现实载体。从某种程度上说,发展权实质上属于弱者的权利。从客体发展权角度考究,以资源为主的资源环境发展权为主体发展权的实现提供条件和基础。而社区的发展能让农民真正平等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中,并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并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向实现农民发展权转变,以促进农民的全面自由充分发展。根据米格戴尔的“国家的社会嵌入与互动论”可以推断,个人、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界是通过互动而内生的,是相互转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2]社区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而市民社区中从政治、经济与文化三元结构出发,其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体系。[3]因此,对资源的平等利用,以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能力参与社会发展与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是对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利益的最好考量。
  
  (二)从利益和谐到和谐利益: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利益维度
  
  从哲学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出发,利益是独立于主体世界的存在,主体世界的发展依赖于客体的利益满足。利益通俗称为“好处”,是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事物。[4]新农村的发展过程也是发展利益的产生和分配过程,随着发展利益的产生,需要在政府发展权利与农民发展利益之间建立一种全新的相互制衡关系,而中国大量的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组织性,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利益代表机制、利益表达机制,[5]使得他们对资源的利益主张、利益诉求得不到张扬,合法的资源权得不到实现。由于农村社区的利益是多元的、差异的、冲突的和矛盾的,建设和谐新农村社区必须促使差异利益之间的和谐,实现利益和谐是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性取向,也是利益的多维度、多向位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差异利益的和谐首先要在承认利益差异的前提下,通过社区的导向功能来缩减利益之间的冲突,并对多维、多向和多序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和谐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制度性目标就是聚合社区内部的共有、共同和共享利益,实现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社区内部形成和谐利益,低成本、高效的参与资源保护政策的制定。
  
  建设和谐新农村社区必须坚持以农民利益的实现为本,以农村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为基础,以农村社会的利益和谐为最终目标。农民要参与到农村水资源的管理中去,使之可以在体制内进行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并通过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影响政府的资源政策促进和谐利益的实现,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资源权利,实现社区对农民利益参与的保护。而社区承载着协调社区发展与资源保护这一历史使命,农村社区能够有效的满足农村社会的多元化需求,支持农村社会的多元格局,满足农村中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彼此冲突的“局部性”的利益需要,满足他们的个性化利益主张,增加农村社会差异利益的总量,[6]这是因为社区是村民在自愿和公益的基础上组成的,作为一个组织体系,它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克服农民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代表并表达农民的资源权益。[7]从而实现分散群体的利益整合,使农民弱势群体找到组织表达他们的利益。
  
  (三)从平等生存权到平等发展权: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权利维度
  
  发展权是现实社会关系与主体价值需求的矛盾冲突及其协调的结果,是20世纪一种新型人权。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发展权问题逐渐显化,资源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便是农民发展权问题的重点。社区若要实现自力更生的发展目标,就必须赋予社区更多的权利。赋权(Empowerment)是社区农村水资源保护方法的核心思想,它是将国家的部分权力转移给当地社区或居民以体现他们的主体地位,同时增强他们管理资源的权力。只有在对社区内资源和事务拥有一定所有权的基础上,社区的自力更生发展才能有所依托并具有自己的内容和动力。在传统的管理方式中,农村水资源的权力机制是单向运作,由农村水资源保护局统一行使,它是权力机制的主体,社区则作为权力机制的客体存在,实质上这种权力状态是公共权力与政治权利的混合体。在公共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农村水资源中的单向性、强制性、超越个人权力之上的权力运作特点。同时,这样的权力运作机制也导致了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随着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的改变,这种权力机制的缺点逐渐暴露,并不断激化,最终要求权力机制自身运作方式的改变,而社区管理便是这一改变过程中的最好选择。
  
  通过社区管理能改变权力主体和客体地位,使原来的单向运行转变为双向运行,即权力的流向由以前的农村水资源保护局单向流动到权力客体——社区居民转变为双向的相互之间交流和协商,从而实现了主体发展权与客体发展权的统一,促使农村水资源的权力关系由强制转变为互动。并将所有直接、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均纳入到了权力机制的运作之中,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最大化的争取它们之间的合作,共同保护农村水资源。利益主体和客体的发展必须要以社区的发展为基础,利益的实现以权利为表现形式,以社区为时空背景。农村水资源具有属地的性质,有些农村水资源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国家管理农村水资源也要通过社区管理这一基层组织来实现其目的,在农村采取社区管理这种方式,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或还是从民族角度上讲,都是比较实际的。一方面,我国的农村水资源多数位于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地区,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都相对艰苦,给资源保护工作造成了客观障碍;另一方面,传统的保护模式单纯地为保护资源,不顾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导致农村水资源与社区之间矛盾重生,难以实现资源有效保护的目的。要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借助与社区这一载体。
  
  社区积极参与管理能管理好资源,能通过管理过程从资源中获取生态的社会的和特别是经济的效益,从而大大促进社区和农户的经济发展。社区的个人能力和机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渐得到提高。我们认为,社区管理能够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障不同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资源地区社区的根本利益,并体现以社区为主体和政府协调服务的机制。因此,要寻求从静态权利归属向动态的发展理念转变,从代内可持续向代际可持续升华,构建优化农村水资源社会与经济效用的可持续利用方略,实现农村水资源利用中的可持续利益均衡,并通过社区的发展促进农民权利(利益)的实现,进而通过社区组织实现农民从平等的生存权向平等的发展权发展,这就需要以统一“静态”到“动态”利益的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制度的加以实现。
  
  二、以“制度”促“发展”——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制度市场”解构
  
  制度是一种由国家提供而得到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的公共产品,该活动中也存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以及不断变化的价格,也有进行(权利、义务等)资源配置的市场平台,即制度市场。基于制度与利益的契合,可以说制度的建立和变迁是与人们的利益矛盾与冲突相联系的,而制度交易的客体是物、行为及由于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存在和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类似于市场的制度市场化运作。具体说来,在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制度市场中主要存在国家制度供给与农民制度需求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需要在国家制度供给与农民制度需求中寻找平衡点,构建制度和谐,进而实现利益和谐。
  
  (一)国家视角: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制度供给
  
  制度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要做到对制度的有效运作,就要通过市场机制对这种资源进行配置。制度供给不足,就会出现制度供需的不平衡,导致社会的混乱。为了研究如何提供足够健全、完善的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我们必须考虑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提供产生影响的因素。这时,交易成本进入了我们考察的视野,交易成本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8]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供给同样存在成本问题,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推行的制度安排,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程度,将是国家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供给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程度低,国家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供给能力就弱。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程度高,国家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供给能力就强。
  
  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9]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对利益机制进行制度梳理。而建立和谐的利益关系,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的各利益主体,将会起到积极的引导、协调和保障作用。这时,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程度较高,制度供给能力强,我们就应充分发挥以普遍化和标准化为特征的制度优势,特别是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在保护农民利益时所产生的利益机制作用,从而最终实现和谐的利益关系。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政策着力点应在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现状的基础上,政府应进行恰当的利益引导。坚持非均衡发展的原则,实现政策的差别,因为现在的城乡差别已经不是发展速度问题,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实现利益的实际均衡必须给予农村发展建设的加速度,给予农民最基本的平等权与发展权;实现基层政府的综合性职能转变,明确其在农村水资源保护中的经济协调者、生产服务者、市场培育者等方面的定位;完善农村水资源保护投入制度,特别是加大对于教育与科技的投入力度,实现对于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实质意义上的政策倾斜,并逐步形成制度化投入机制。
  
  (二)农民视角: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的制度需求
  
  制度创新的倾向于相对价格高的要素,这些要素相对价格变化导致制度需求的原理,关于这种相对比较稀缺、相对价格较高的要素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就会成为制度改革的重点。这种相对价格变化引起的制度变迁,其积极意义就在于提高了短缺要素的配置效率,由此形成制度消费者的偏好。制度消费者的偏好是从人类基本需要中派生出来的对某种制度产品的特殊需求,即对制度进行消费的一种愿望。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农民追求的是温饱,向往的是富裕,国家注重的是强大,而基本上不存在对城乡和谐发展的偏好。而当制度消费者(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对农村水资源和谐发展的偏好才真正由潜在的需要转化为一种现实的需求。制度消费者(农民)的偏好的改变,受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收入、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也受相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农民对良好资源的偏好是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需求的现实基础。
  
  当前我国城乡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十分悬殊,农民作为农村水资源保护直接利益相关者,处于弱势地位已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因而更加需要制度。否则农民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博弈中,其所表达的利益始终不能形成对决策的有效参与和影响,不能通过制度化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就正是在这种作用下促生了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制度和谐的需求。首先,弥补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农民主体缺位问题,进一步明确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农民的地位,形成有效的制度利益协调机制。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强化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利益协调机能,保障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对于农民的农村水资源利益制度化实现;其次,要建立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组织利益联动,农村水资源制度的本质是在农民的农村水资源保护聚合利益机制下建立的,是利用制度化力量来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进行协调,以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的载体性组织具体运作为平台,实现对农民农村水资源利益的表达与协调,而农村社区不失为一种重要的选择。
  
  (三)和谐视角: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价值指向
  
  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和谐,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和谐在供求关系上的表现,即农村水资源制度的供求关系平衡;二是和谐的效果,实现相对帕累托最优。因帕累托最优是一种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中,人们所考察的经济已经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和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制度的和谐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帕累托最优,是在目前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中效率最高的一种选择。此时人们不可能再产生对其他制度的需求,因为所选制度是现有物质、社会条件下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中效率最高的一种,人们不可能在现有状态之下,再有新制度的供给,除非客观条件又发生变化。制度和谐与帕累托最优的相似之处在于现有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已经达到了理想境地。就农村水资源制度而言,主要有如下表征:
  
  首先,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尽可能为最大多数农民谋利,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着眼点应是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主体本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应更体现人性化的要求,应对弱者实现人道主义关怀;其次,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应当将农村水资源行政管理制度、农村水资源财产权制度、资源环境综合利用制度与开发保护相结合的制度、公平的有偿使用制度、有效的环境利益与责任公平分配制度和补救制度相结合,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动力;再次,一个良好的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应当为每一个主体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而不能有例外和特权存在。因此应建立统一的农村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制度,对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资源进行规范公平的制度保护,为每一个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相关者提供平等的利益共享机会;最后,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应当具有有机性和可持续性,应当为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最佳的运行状态,体现制度的和谐性,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应当保证人与自然长久的共生共存,力促人与自然形成良好互动,促进人们在利益格局中的合作与协商,使农民的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得到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以“保护”促“发展”——农村水资源社区保护制度的具体构建
  
  我们要把构建和谐的社区资源保护模式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切人点,以和谐理念促保护,以合理利用促可持续发展,并以资源保护为重点。从可持续发展层面考究,以社区居民和谐生存与发展为方向,以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为关键,努力打造新型的社区资源保护模式,充分调动社区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农村水资源保护与社区发展权利的和谐共促、与相应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并从“制度维度、环境维度、发展维度”三位一体的具体路径,形成制度内外部环境的良性循环情势,促进社区居民发展权的实现,从而最终促进农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制度层面——以社区发展促进农村水资源保护的环境维度
  
  制度层面的优化发展能为社区保护模式提供有力的支撑。从制度安排层面考究,应以发展促规范,以制度、规则的改变,促进政府、农村社区与农民的发展。最终形成同质同向、异质同向的制度合力,促进新农村建设中以农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中心维度的制度建构。第一,法律制度方面,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社区自然保护实践的法律地位,为社区共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标准中,已经明确把社区传统自主的保护列为正式承认的内容之一。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提升社区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社区主导的农村水资源保护是有效和合法的,并将其纳入正规的保护系统中。第二,经济制度方面,现代法治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按照市场规律配置资源,但同时必须明确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决定了农业不能完全市场化,需要相应的制度倾斜,消除人为的制度障碍,使社区内居民平等享受资源持续利用带来的增量利益,更好地促进社区经济(特别是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从而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护提供保障。[10]此外,应当明确集体产权,鼓励社区确定自己的公共资产。尤其是关系到社区整体利益的水资源。第三,管理制度方面,要加强组织化建设,建立合理可行的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发起单位,应尽快地邀请乡政府、村委会各级领导共同协商,建立社区管理组织,将农村水资源保护纳入到社区管理的范畴。倡导社区内各利益群体主动介入当地资源保护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和风险,并分享应得的利益。第四,政治方面,要明确赋权的重要性。从接受下放权力的组织的角度来看,直接将权力移交给弱势人群的安排与那些将控制权分配给较高层次的社会组织,可能对当地的需求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在农村水资源保护过程中,应该向农村社区转移权力,源源不断地为农村社区提供更多的增量利益。并对农村社区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在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农村社区治理从行政权力的单向制约向多元权力互动转变,从政府型主导逐渐向社会型主导转变,形成社区组织凭借社区公共权力对社区农村水资源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实现社区完全自治,以此促进政府、农民和社会良性互动。第五,文化制度,社会发展需要相应的文化载体,在以发展权为核心的发展民主理念下,应形成农民权利为核心的现代资源保护文化体系,特别是现代社区文化的培育和发展。
  
  (二)保障层面——以社区发展促进农村水资源保护的运行维度
  
  在制度层面确保社区管理的权力的基础上,应对由社区的管理行为进行保障,并提供运行方面的供给。由于权利不可能单独存在,因此在以发展促保障,以农民全面自由充分发展为核心的现代农民权益保护理念下,应进行运行环境的创新,优化社区资源保护的运行环境。第一,建立起生态补偿机制。资源保护工程是一项规模宏大的建设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补的原则,建立起生态补偿制度。并制订出比较合理的补偿方案,确保各利益主体的发展利益,把补偿与资源保护结合起来,用生态补偿激励机制,调动社区、农户参与环保工程,确保农村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建立社区自然保护的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社区管理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应该建立在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的基础上。通过评估确实实现了经济、生态和社会的目标,就能够获得政府的投资。通过政府的评估,可以获得鼓励性的投资。这样,就把政府的角色从化大力气支撑庞大的保护体系、防范村民的破坏,转到监测、指导社区的自我保护活动,然后进行相应的鼓励性的投资上来。第三,提供激励机制。社区管理成功的关键是建立一个能导致各种共同利益者积极参与共管的激励机制(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只有让相关人群感受到能从所参与自然管理活动中得到利益,才能为社区管理贡献出时间和资金。对社区自然保护实践进行政府性、鼓励性投资。对符合社区的经济和生态利益的资源保护,政府给予鼓励性的投资或以财政补贴、贴息贷款、项目资金等方式,出台资金扶持政策,既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又能获得相应的投资,从而促进社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四,引进资金和技术、多方协作,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向外界宣传农村农村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在周边社区实施一些社区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水资源利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发展高效农业等,让社区群众全过程参与这些活动,既能学习技术、提高意识,又能在经济方面受益,实现周边社区与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要注重社区人力资源培养和引进。第五,建立社区预警机制。社区资源保护的预警机制,主要是为了防范在农村水资源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而建立的。具体运行机制可以由社区牵头,政府支持,群众参与的模式来组建。此外,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区群众的资源保护意识。
  
  (三)发展层面——以社区发展促进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发展维度
  
  从农村社区发展层面来促进农村水资源的保护,更能体现社区内农民平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第一,主体发展,从主体发展层面考究,发展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新农村社区发展中发展民主的多中心维度,必须通过从农民、政府与社区三个层面的协调发展完善,来进行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的制度构建。应该发展“政府支持,社区管理、群众参与”三位一体的农村水资源保护主体模式。同时应优化其内外部治理环境,促进主体之间的和谐互动。第二,目标发展,政府应该实行环境目标与社区生计目标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在补偿策略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把环境目标与社区发展、社会公平的目标结合起来,以保证其运作过程能得到社区的支持。国际机构对生态环境退化和当地农村社区的关系进行的研究表明,若背离农村发展的目标,由政府单方面进行生态环境建设,也许生态目标可以实现,但需要巨大的成本。这就需要政府从农村发展的角度出发,把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结合起来。第三,能力发展,社区应该加强自身组织能力的发展。强有力的社区组织对于保证补偿机制的运作和环境服务的供给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农户的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将变得十分困难。在社区被赋予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权的情况下,社区组织将成为决定性的因素。社区组织在制订协议,遵守规章制度,管理冲突,处理外界事务和争取外界支持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强有力的社区组织对于补偿方案的谈判,保证公平公正也是不可缺少的,在共管执行过程中,必须注意加强社区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能力培养不仅包括技术和管理方面,也有态度和行为模式的因素,其途径主要是教育和培训以及内生于农村社区的富有特色的能力发展模式。第四,运行模式发展,社区群众要广泛参与社区资源保护,并规范社区群众参与农村水资源保护过程。只有最广泛动员、调动社区群众加入到资源保护行列,依靠全社会力量,才能确保资源保护的顺利实施。我们应该从组织、制度、机制、利益分配等等方面考虑,构建既能调动社区群众参与农村水资源保护的积极性,规范社区参与模式,以推动农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提供信息方式参与、磋商式参与、互作性参与、功能性参与、自我能动式参与等多样化的管理方式来加强资源保护。
 
【作者简介】
李长健,男,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方面问题研究。李昭畅,男,河北涿州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曹俊,男,湖北当阳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张宏等.社区共管:自然资源资源保护模式的新突破[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3):134.
[2]Migdal,Joel S.(1988):Strong Scxieties and Weak States: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State Capabilities in the Third Worl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3]李长健,伍文辉.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社区发展权理论研究[J].法律科学.2006,(6):38.
[4]郭道晖.论立法中的利益分配与调节[A].湘江法律论坛(第2卷)[C].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1.
[5]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 ,3:123-124.
[6]Cohen,I,& Shinar, A.(1983). Attachment to neighborhood and social networks. The Institute of Urban Studies,Jerusalem:Hebrew University.
[7]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邓正来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69-120.
[8]刘大洪、田开友.政府采购法的法经济学维度[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31.
[9]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23.
[10]叶金生.社区经济论[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M].199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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