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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0-08-24    作者:阎庆律师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疾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应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根据受害人的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 x伤残赔偿指数
    第二,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 -(受害人实际年龄一60)」x伤残赔偿指数
    第三,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5 x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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